全国20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真题 课程代码:002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柏拉图的法律理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 A.节制 B.勇敢 C.正义 D.智慧 正确答案:C
2.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主张【 】 A.上帝创造论 B.人民创造论 C.自然进化论 D.自然起源论 正确答案:D
3.西塞罗认为会说话的法律是【 】 A.执政官 B.裁判官 C.监察官 D.保民官 正确答案:A
4.作为中世纪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阿奎那的代表著作是【 】 A.《教会法大全》 B.《天国与地国》 C.《神学大全》 D.《上帝之城》 正确答案:C
5.洛克在自然法理论中系统提出了人类的三种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A.平等权 B.幸福权 C.民主权 D.财产权 正确答案:D
6.最早把权力分立理论运用到实践并予以发展的是【 】 A.汉密尔顿 B.华盛顿 C.孟德斯鸠 D.杰弗逊 正确答案:A
7.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是【 】 A.汉密尔顿 B.孟德斯鸠 C.卢梭 D.洛克 正确答案:D
8.孟德斯鸠认为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形式的是【 】 A.立法机关 B.司法机关 C.国体的性质 D.政体的性质 正确答案:D
9.卢梭的极端主义和浪漫主义导致了他的暴力革命理论和【 】 A.间接民主制理论 B.直接民主制理论 C.自由主义理论 D.威权主义理论 正确答案:B
10.康德主张国家起源于【 】 A.社会契约 B.人民契约 C.自然进化 D.社会进化 正确答案:A
】
11.黑格尔在著作中区分了形式的契约和【 】 A.实务的契约 B.合意的契约 C.实在的契约 D.口头的契约 正确答案:C
12.分析法学严格区分立法学和【 】 A.法律哲学 B.法理学 C.道德哲学 D.司法学 正确答案:B
13.于1861年出版,并被后人视为奥斯丁著作的权威版本是【 】 A.《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 B.《法理学范围》 C.《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 D.《法理学讲义》 正确答案:D
14.十分重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的思想家是【 】 A.狄骥 B.哈特 C.庞德 D.边沁 正确答案:B
15.提出“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的思想家是【 】 A.萨维尼 B.梅因 C.雷布格 D.蒂鲍 正确答案:A
16.梅因关于法律发展的三个阶段理论中,第二个阶段是【 】 A.判决 B.习惯法 C.法典 D.学术法 正确答案:B
17.按照埃利希的观点,以下各项中最后出现的是【 】 A.法律 B.立法 C.国家 D.司法 正确答案:C
18.韦伯心目中法律秩序的最佳模式是形式理论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代表是19世纪德国的【 】 A.学说汇纂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后期注释学派 D.利益法学派 正确答案:A
19.霍姆斯一生中最著名的一篇演讲是【 】 A.《法律的概念》 B.《法律的目的》 C.《法律的性质》 D.《法律的道路》 正确答案:D
20.庞德认为法律这一概念具有三种意义,统一这三种意义只能是【 】 A.社会利益的观念 B.社会控制的观念 C.个人利益的观念 D.国家控制的观念 正确答案:B
21.马里旦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 】
A.国际法 B.实在法 C.自然法 D.上帝法 正确答案:C
22.德沃金在西方法理学世界产生重大影响的著作是【 】 A.《人权和自然法》 B.《认真看待权利》 C.《法律的道德性》 D.《为权利而斗争》 正确答案:A
23.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是【 】 A.正义 B.效益 C.利益 D.权利 正确答案:A
24.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分析法律现象采用的方法是【 】 A.价值分析 B.规范分析 C.经济分析 D.利益分析 正确答案:C
25.在经济分析法学派中,把经济分析方法渗透到整个法律领域的思想家是【A.庞德 B.埃利希 C.波斯纳 D.贝克 正确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6.柏拉图认为,一个完善的人和一个完善的国家都具有的美德有【 】A.理性 B.智慧 C.勇敢 D.节制 E.正义
正确答案:BCDE
27.宗教改革的遗产有【 】 A.促进宗教自由 B.发展自由民主的思想 C.促进民众教育 D.限制世俗统治者的权力 E.鼓动个人主义和谋求财产 正确答案:ABCDE
28.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含义包括【 】 A.上帝之法 B.实在法 C.实在道德 D.比喻性的法 E.拟制性的法 正确答案:ABCD
29.梅因关于法律改进的手段有【 】 A.个别判决 B.法律拟制 C.衡平 D.立法 E.法典
正确答案:BCD
30.卡拉布雷西认为,法律为权利的保护所设定的规则有【 】 A.权利规则 B.不可违反规则 C.责任规则 D.制裁规则 E.不可转让规则
】
正确答案:ACE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义务(斯多葛学派):在斯多葛那里,所谓义务,就是人们依其本性去追求至善生活所必须履行的行为。
32.三权分立(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立法权指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宣战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适用法律,判断是非权力。三种权力应分割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33.哲理法学派:治理学派由康德创立,其代表人物还有黑格尔和柯饶思。哲理学派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阐述法律理论,其代表都试图通过形而上学的方法发现一些标准,以此来构造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概念的完整的法哲学体系。
34.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是英国的哈特,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被视为新分析法学的标志。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的进一步延续,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美国新自然法学者富勒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 35.法律事业说:富勒说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应该是,“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事业说”是将法律当作一种行为,并将法律制度看作一种持续的有目的活动的产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答: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1.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贤人贤政,军阀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专制政体。其中,他倾向于贤人贤政。
2.在《政治家》中对于政体理论有着重要发展和修正。他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 (1)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
(2)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照法律办事。政体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其中,柏拉图倾向于贵族政体。
3.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柏拉图倾向于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亦即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混合制的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当然,柏拉图这种混合制不是完善的。另外,在其晚年,他主张恢复私有财产制度和个人家庭制,取消共产夫妻制。 37.简述布丹对主权内容的分类 答:布丹对主权内容的分类:
1.立法权;
2.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力; 3.官吏任命权; 4.最高裁判权; 5.赦免权;
6.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 7.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 8.课税权。
38.简述耶林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由”。 答:耶林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由”:
1.斗争史法的使命;
2.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3.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4.为国家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39.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的目的。 答:经济分析法学的目的:
一般认为,经济分析法学是两方面的,一个方面,通过对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描述,为立法和制定规则提供批判性的选择方式,另一方面,鼓动法院采用一种经济效益的原则,以实现他们的目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0.试述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理论问题。
答: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众多,而且每个人的理论也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看,他们的理论都大致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自然状态说。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
2.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民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人称为“天赋人权”。
3.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4.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在这过渡的过程中,,社会契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5.其他具体的法律原则和理论: (1)分权原则; (2)法治原则; (3)自由平等原则。
41.试述罗尔斯的法治原则。
答:罗斯福提出了这样一些法治原则:
1.“应当以为一些”的准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首先是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可以合理地被期望人们去做或者不做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绝不应设定人们无法做的事情的义务。其次,立法者和法官等当权者是真诚地行为,即他们相信这些法律是可以被服从和执行。最后,一个法律体系应该把不可能执行的情况看成一种抗辩或者缓行的情况。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法治要求用规则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过,类似的标准是由法律规则本身及其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原则所规定的,因而这一原则的思想不可被绝对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于类似的案件应该做出类似的判决,这对于法官和其他当权者的自由裁量权来说起着制约作用。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应为人所知并加以公布,法律含义应明确清楚;无论在陈述意图的哪一方面,法律都应是普遍的,而不是用来作为损害特定人的方式;至少对较大的不法行为作狭义解释;刑事法规不应追溯既往从而不利于这一法律所适用的人。
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这些原则是指维护司法活动正直性的指针。其中包括必须有合理的设计程序和证据规则;法官必须独立和公正;任何人不应审理他本人的案件;审理必须公开和公正,但又不受公众的吵闹所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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