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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5〕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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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5〕25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专家(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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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项目或企业负责。项目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或相关检查组负责。企业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参加考评的专业协会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资格认定、考评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过程均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考评平台)进行。

第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费用由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规定,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专业可分为安全管理类、安全防护类、机械设备安全类、临时用电安全类、文明施工类和消防安全类等6类,自评人员和考评专家均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应满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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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其擅长的专业领域内开展考评工作。

第七条 自评人员和考评专家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项目自评人员、施工企业自评人员、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以及样板项目考评专家。高级别的考评人员或考评专家可承担低级别的人员或专家的考评任务。

第八条 项目自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二)具有一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确认。

第九条 施工企业自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二)具有三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确认。

第十条 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具有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一条 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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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或具有十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施工项目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二条 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担任安全机构负责人且具有十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施工项目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三条 企业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曾经担任建筑施工特级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或具有二十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协会或单位推荐。

第三章 任职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自评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和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分别由其所服务的项目、企业或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推荐、确认并录入考评平台后,即可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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