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员工xxx预产期为6月20日,由于目前身体不便,故申请本月20日开始提前一个月休产假;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休产假可在产前提前15天,鉴于对孕妇安全考虑,烦请领导批准此次申请。按照顺产假期标准,则产假直至11月13日结束,11月14日开始正常上班。关于产假标准及生育津贴详见下文: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产妇除产假外享有80天奖励假。
因此,顺产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难产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208天
三、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劳动法规定的假期天数
以我司2016年缴纳社保基数为例,预计能申请到的生育津贴为: (2016年社保缴交平均数)2030/30*98(难产128)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公司在孕妇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2、孕妇生育费用已在深圳社保局报销完毕; 3、孕妇产假已休完,公司在网上申请领取。
四、产假工资发放: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孕妇产假工资应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正常发放。(仅供参考,具体发放金额建议在员工休假前商议清楚,避免之后发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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