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 售 合 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将自己生产符合国标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独家授权乙方在 (地区)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具备生产条件和资质,现甲方向乙方提供检验合格符合国标标准的 (产品)独家授权给乙方在 (地区)销售。甲方提供产品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质及销售所需的技术资料、宣传资料、证明文件等相关手续给乙方在运输、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全环节使用,甲方在上述方面无条件配合乙方,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达不到以上承诺,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的可向甲方追偿。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数量每年约为700吨左右,可根据乙方需求进行调整,每吨单价 元整(小写: 元),该产品单价含甲方仓库上车前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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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及上车费等,如乙方承担前述费用的,可相应减少单价。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在重庆辖区内进行投标、销售、售后服务及货款催收等一切经营活动。乙方自主决策运营产品从甲方仓库上车后的所有运输、仓储、转运、销售、销售、售后服务、业务拓展及定价、分配利润等全部环节。
四、为支持乙方开拓市场,甲方承诺在广告宣传等方面对乙方提供以下支持: 1.甲方将在其产品广告宣传品等公开资料中注明与乙方合作(根据乙方需要)。 2.甲方将根据乙方需要安排(无偿)对乙方业务人员的技术交流;并可根据乙方需要无偿安排对乙方人员在甲方本部或甲方现有客户处提供培训。3.甲方对所有乙方销售的产品跟踪售后,技术鉴定、赔付赔偿。4.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乙方用于开拓市场的产品说明书、技术、资质证书以及推介产品使用的电脑软件、相关电子版宣传资料。
五、甲方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及品牌具有合法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并可独立向乙方授权,如因甲方产品或品牌有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负担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享受合同权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六、双方任意一方不得限制或侵害对方的权利,甲方不得在合同解除前单方面撤回授权,亦不能在重庆市范围内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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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其他主体代理、销售上述产品,甲乙双方发现市场上有侵害对方权利的情况出现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调配合对方维权。
七、乙方根据产品销售情况,提前3日向甲方提供需货计划,同时按 元/吨支付给甲方。
八、甲方在收到乙方在重庆辖区销售客户货款后,五日内将所有货款全部支付乙方,此费用不含税。如甲方迟延付款的,按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利息。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按违约总额5%支付对方违约金,并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等费用支出。
十一、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效力与合同一致。
十二、双方应对对方自行决定的价格、产品、运营等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及本合同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十三、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内除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调整外,不进行调整。
十四、如甲方对产品策略有其他安排的,需在施行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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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可能导致乙方权利受损的,需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未同意的,甲方至少在重庆市范围内不得实施新策略,否则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向对方预留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预留信息变更的,变更方应在信息变更后3日内通知对方,如未通知的,不对对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由变更方承担责任。
十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主体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捺印): 乙方(捺印):
甲方代表(捺印): 乙方代表(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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