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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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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的责任。

(提示)与案例11比较分析: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差异;教师注意义务的性质(宏观监督,而不是对每一个自由活动的学生进行看管)

【案例14】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 6至 11岁的小学生 28人,伤59人。

据省、地、县检查机关的联合调查,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是学校副校长杨某工作不负责任、制度不严、有章不循、纪律松懈造成的。为此,对城关小学副校长杨某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如按照新《刑法》,对杨某的定罪是否合适? [几点启示]

为了保证学生集会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集会的安全工作。有关人员应当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 (2)在学生集会时,对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和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要全面考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在学生集会时,应当使学生进出教学楼的时间错开,并由专人监管,防止造成拥挤。

(4)在参加校外集会时,一定要有专人跟随学生,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果学生年年龄较小,一般应当负责带回学校,不应在外面把学生放走。

(5)学校的各楼门和通道一定要保持畅通无阻,保证必要的照明度,不要随意封闭楼门和通道。

【案例15】为办板报冒险“取经”坠楼身亡

1997年10月份一个星期天,某小学四(1)班学生向某与同班6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利用业余时间为班里出黑板报,听说隔壁四(2)班的黑板报办得很好,他们就打算学习一下邻班的经验。但该班窗帘拉得严严实实,门也紧闭,从外面什么也看不到。向某便与两位同学一起从后窗翻到隔壁教室去现场学习。返回时,向某不慎从三楼摔了下来。送到医院时,年仅九岁的他已停止了呼吸。

事故发生后,当地教育局的领导和学校领导及向某的班主任都到医院看望,安慰了他的父母。次日,学校又配合向某的父母处理了善后事宜,并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强调安全教育。并安排人员将所有教室的后窗都用钉子封上。向某的父母没有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并与其他家长一道找学校,要求撤消对班主任的处分。据了解,向某所在班级一直由班委安排出黑板报,班主任并不参与,也不到场指导。 请问:在这起事故重,学校与班主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要点】学生利用休息时间来学校办黑板报,学校不可能派出专人来监督他们的举动;学校和班主任不可能考虑到学生会冒险从教室的后窗中爬讲爬出。

【案例16】

某小学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徐X让学生王X负责擦玻璃。王X在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脊椎扭伤而下身瘫痪,住院治疗达5个月之久,花去医疗费 5000元。

因在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上王 X的父母与学校发生纠纷,王X的父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学生王X受伤是由于教师徐X的过错造成的,判决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王X营养费、家长护理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由于数目较大,学校承担有困难,同时学校认为造成这个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与徐X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便提出徐X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徐X不从。请问:学校提出让徐X分担

赔偿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因此,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该例中徐教师让学生擦玻璃,他应该预见到学生有潜在掉下去摔伤的危险,但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属于过失过错,对此理应承担责任。但学校提出让徐老师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打扫卫生的活动是学校决定组织的,徐老师也不是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而造成对学生的伤害,虽然其责任应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但学校和教师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学校作为法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至于教师的责任问题,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等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即教师应对此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教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只能由学校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再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17]建校劳动中学生不慎摔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小伟,男,12岁,某小学六年级二班学生。

1992年5月的一天,学校组织该班参加建校劳动。班主任老师在布置完劳动任务后,反复强调“要注意安全”,劳动就开始了。劳动中班主任又不断巡视。正在劳动的小伟不小心踩在一块砖头上,摔倒在地,左大腿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家长为给小伟治伤,花去了不少医疗费、营养费,并且因为护理而扣发了两个月的奖金和部分工资,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小伟伤好出院后,家长来到学校,提出学校应当负担小伟的医疗费等。学校领导开会研究此事,有的同志提出,小伟摔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所致,学校不负责任,不应赔偿经济上的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年龄小,又是在参加建校劳动中受伤的,虽然受伤的原因是小伟自己不小心所造成的,学校不负主要责任,但是,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学校给小伟的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可以的。

[参考法条] 《民法通则》第 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18】教师该如何进行教育?

某中学教导主任兼初三(2)班班主任及语文老师章某,一日收到本班某同学告密信,信中宣称男生薛某与女生李某在谈恋爱。于是,章某暗中观察薛、李二人数日,发现他们接触很多,便分别找两人谈话。薛李两人对此断然否决,但章某仍责令两人写检讨,并要求在班上宣读。班会课时,章老师宣称薛、李二人谈恋爱是违纪的,并让薛、李二人上前读检讨.二人皆不愿。僵持半天后,章某顿时恼火,上前拖拉李某,李某也举手反抗。争执中,章某不慎扯断李某连衣裙两根背带,导致李某外衣脱落露出内衣,李某顿时脸色苍白,当即昏厥。章老师意识到自己的过失,一面报告校长及教育局有关领导,一面派两位同学看护李某。但李某仍于当晚在厕所内上吊自杀。李某父母及亲戚闻讯后到学校大吵大闹,要找章某算帐,并要求学校赔偿丧葬费等6.5万元。

法院认为,章老师不是故意耍流氓,是过失行为,且没有直接造成其死亡,在事情发生后,也有积极行为,故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市教育局承担2万元,校方承担1万元,章某承担8千元,作为给学生家长的赔偿。

请问,章某的行为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还是犯罪行为(侮辱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19]应怎样对待学生的服饰问题?

陕西省铜川市煤炭基建公司第二中学高一(2)班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他的显露的红衣领子被班主任孙X发现。孙老师当即责令王文生脱掉红衬衣。平日少言寡语的王文生不愿当着男女同学的面脱衣服,要求去教室外面脱。孙X不准,强令王文生在教室里脱。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脱,并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孙走过去揪住衣领把王文生拉出座位,把他

的语文书和本子从后窗子扔下楼去,大声喊道:“出去!我这个班不要你,以后别来了。”此后,班主任和学校一直未同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说理去。”次日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湖投湖身亡。

请问:教师孙X侵犯了王文生的那些权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提示)1988年8月20日国家教委下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稿)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之所以提倡穿校服,是因为穿校服有益于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减小学生家庭贫富差别给学生身心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这里的问题是,国家教委的文件规定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矛盾呢?不矛盾。因为学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公民群体,学校是一个教育学生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场所,对在这一场所中受教育的学生的服饰提出“穿戴整洁,朴素大方”的要求是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但只要学生的穿着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和教师就不应干涉,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表达自由权。本案例中孙X对王文生所提出的服饰要求就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在本案例中,教师孙X不让王文生上课,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当着全班男女同学的面让其脱衣服,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当然,王文生的自杀是一种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

行为,主要是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所致,与教师孙X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教师孙X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应给予孙满一定的行政处分。

[案例20]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

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里,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 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 17日判决如下:(l)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字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字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字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宇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 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

(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市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宇负担1160.40元;

(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提示)此案件属于混合过错性质的案件(学生违纪,教师侵权)。

[案例21]

1994年5月,某校初三年级学生李某(15岁,男)在上语文课时,不注意听讲,并发出怪叫声,扰乱课堂秩序。经语文老师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其错误行为,还顶撞老师,语文老师遂让其出教室到思教处,李不服从。语文老师叫同班一同学到思教处找来了思教处副主任刘某。刘老师在问清情况后,即走到李跟前,叫其出教室到思教处接受批评教育。李仍不从,并当众骂人。这时,刘老师揪其衣服走出了教室。在楼道里,李仍在骂人。这时,刘老师气极之下,打了该生。事后,该生家长找到学校,称该生被打不能参加中考,要求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该生家长还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事实上,该生被打的程度并不严重,有医院的证明为证,并没有影响到该生继续学习的能力。

经教育局领导及学校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后,作出了以下几点处理意见:(l)学校校长及刘老师本人向该生及家长道歉;(2)刘老师写出书面检查,并受行政警告处分,此外还要赔偿该生的医疗费;(3)对学生李某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请问: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该案例中教师将李某逐出课堂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受教育权?

第二部分 在校外发生的事故 [案例22]幼童放学,遭遇车祸

1992年3月15日下午3时40分,某小学的全体教师正在参加植树劳动。忽然,学校附近一居民气喘吁吁地跑到学校,上气不接下气地说,学校幼儿部的一个孩子被汽车撞倒在公路上,学校领导、老师以及幼儿园园长等立即赶到现场。学校地处公路边,事故现场就在学校附近,距学校仅有300米。幼儿园大(l)班的小朋友李某脑壳已开,血流满地,情景十分凄惨。死者的家属也闻讯而至。经医生诊断:李某颅脑严重损伤,全身重要器官已被压坏(心、肝等),被撞后已当场死亡。

按照惯例,学校小学部下午放学时间是5时,学校幼儿园部是4时30分。由于当天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所以小学部的三、四、五年级同学也跟着老师们一起参加植树劳动,一、二年级打扫卫生,幼儿园上过一节课后放学。按常规,教师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安全地走过公路。可幼儿园的老师因为学校植树任务紧,怕自己的任务来不及完成,所以上完一节课放学时,只草草地整了一下队,将孩子们送至门口,告诫大家注意安全,便回来参加劳动了。幼儿大(1)班的小朋友李某见没有老师护送,便私自溜出队伍,去路边小店买水喝和零食吃,并在公路上玩耍起来,不巧被一辆由北向南的东风拖挂车撞倒,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区教委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决定:(1)配合公安机关,追查肇事者;(2)对死者家长的失子之痛深表慰问,并令学校幼儿部一次性补偿800元;(3)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2000元;(4)追查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幼儿园大(l)班教师忽视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处罚两个月奖励工资;(5)该小学出面为死者召开追悼会,并在全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启示)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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