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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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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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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

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扩展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修订了《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一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附修包括辅修及双专业,附修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或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学院能够申请设置附修(辅修、双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四年制专业附修及双学士学位教学活动安排在二至七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二至九学期。

第五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与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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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附修专业或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修读附修专业能够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同或不同的专业,修读双学士学位必须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八条 学生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在校期间未受退学警告及违纪处分。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信息。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交费手续。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软件工程专业180元/学分( 级以前)、240元/学分( 级以后)。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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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相关教学计划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时,主修专业与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能够免修相应的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课程。免修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

第十四条 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经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六条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所修读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七条 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25学分;取得双专业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50学分;取得双学士学位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60学分,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8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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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含毕业实习)。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1)若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2)若完成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3)若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若符合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应完成双学士学位课程修读及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所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超过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80%,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并完成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学生进入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有以下情况之一,按附修专业处理(完成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获得双专业证书,不符合双专业但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1.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经过;

2.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经过,但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第九、十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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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75分;

3.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前未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

4.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低于75分者,不得进入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所修课程按附修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修专业结业或肄业者,所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 第一学期附修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时开始实施,此前修读附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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