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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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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可以称为市民法,但不能称为公民法。 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均可转让和继承 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固有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通常不能转让和继承

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

1、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因自然出身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都是公民。 2、自然人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民法上所谓的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三种。 从法的一般理念上讲,无论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法上均有平等的人格和同样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8条) 我国对公民的有些规定,目前不能完全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取得具有法定性。 其性质具有平等性。 其内容具有对应性。 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出生时取得,死亡时终止。 3、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死亡并非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性质具有一定的自然属性。

其取得具有一定的条件性。 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根据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业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特征:

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二)法人的设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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