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 .......................................... 2
建筑许可 .................................... 2 工程发包与承包 .............................. 2
工程监理 .................................... 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和法律责任 .................. 2 安全生产法 ...................................... 2 基本原则 ....................................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2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2 招标法 .......................................... 2 招标的项目范围 .............................. 2
招标 ........................................ 3 投标 ........................................ 3 开标、评标、中标 ............................ 3 合同法 .......................................... 3 合同概念和基本原则 .......................... 3
合同订立 .................................... 3 合同效力 .................................... 3 合同不明确处理 .............................. 3 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 4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 4 债权转让和义务转移 .......................... 4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 4 违约责任 .................................... 4 行政许可法 ...................................... 4 不适用行政许可法情况 ........................ 4 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 4
行政许可设定 ................................ 4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 4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4 行政许可费用 ................................ 4 监督检查范围 ................................ 4 节约能源法 ...................................... 5 节能的战略地位和产业政策 .................... 5
节能管理 .................................... 5 节约能源 .................................... 5 节能激励措施 ................................ 5 法律责任 .................................... 5 环保法 .......................................... 5 环境监督管理 ................................ 5 保护和改善环境 .............................. 5
防治措施 ....................................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5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5 资质资格管理 ................................ 5 发包与承包 .................................. 5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 6 文件修改程序和权限 ..........................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 ......................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6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6
适用范围和管理方针 .......................... 6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 6 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 6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 7
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
基本原则
建筑许可
施工证申请: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施工证颁发: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法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规划区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申请施工证具备条件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落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领取施工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 3 个月
施工证时效
逾期不开工且不申请延期
{ 施工证自行废止条件 超过延期次数、时限
{ 中止满一年复工前,报发证机关校核施工证
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经营资质{ 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业 从业许可
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
{ {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业
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追责制度: 实行生产安全追究制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人员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资金投入{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保持同步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取得安全使用证/标志,方可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危化品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其在生产事故中的免责协议 知情权、建议权 权利 批评、检举、控告权
紧急情况处置权 { 获得赔偿权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工程发包与承包
分类{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
包括: 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发包
发包单位可发包一项或多项给工程总承包商 范围
工程总承包商不可将工程分割转包
{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厂商
工程承包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禁止利用其它企业资质、营业证照承包工程
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承包
按资质等级低的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单位承包其资质范围内工程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承包
建筑工程主体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 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工程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禁止承包单位全部转包/全部肢解再分包 总承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负责
{ { {总承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排除前/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责令从危险区撤出/暂时停产/停用 重大安全事故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15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应建立急救援组织
{或
应急救援体系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危化品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 {
{ { 保证应急救援器材运转
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本单位负责人 → 安全监管部门 → 地方政府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工程监理
职责{对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规范/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对认为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规范/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设计企业改正
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行为准则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赔偿责任{ 未按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法
招标的项目范围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涉及国有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和法律责任
涉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抢险救灾
对设计选用建筑材料/配件/设备,不得指定厂商、供应商 可以不招标{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不适宜进行招标
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需要使用农民工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证书 { 造成质量事故
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
公开招标
n > 3 分类{ {邀请招标 国家/地方重点项目,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利益关系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招标代理机构 具备条件{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有作为评标委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库 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招标公告/邀请书内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实施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已发招标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截止至少 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发出起,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 20 日 {投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合同订立
书面形式
合同形式{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内容具体明确 规定{
约束要约人承诺
寄送价目表
拍卖广告 邀请形式 招股说明书
{ 商业广告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
生效时间{指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系统时间
未指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首要时间
要约撤回: 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同时
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订立方式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撤销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不得撤销情况 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 {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生效时间{
不需通知的,根据习惯/要约要求做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 要约撤回: 撤回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同时 超期: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 除要约人通知受要人因超限不接收的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延误
{ {内容: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书面订立合同{或 {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投标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关键部分分包,应在投标文件载明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被拒绝{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少于 3 人的,重新招标 两个以上(n > 2)法人/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
共同投标{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人互通投标报价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不正当投标行为 向招标人/评委行贿谋取中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以他人名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中标
合同效力 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开标{程序: 检查标书密封 → 拆封 →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标书其他主要内容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
招标人代表+ 技术专家+ 经济专家(技+ 经 > 2/3) 评标委组成{ 无效合同 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人数 >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已进入予以更换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评标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造成对方人生伤害 免责无效条款{ 评标委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要求时,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程序{ 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评标委完成评标后,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可变更 {/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方案等谈判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招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放弃中标项目的,承担法律责任 自/应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内 中标 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招、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起 30 日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 知道撤销事由后表示/以自己行为放弃 必须招标项目,自确定中标人起 15 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至终无法律约束力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整体/或肢解后转让中标项目
{
{ 关于中标分包,同《建筑法》关于分包规定
合同不明确处理
合同法
合同概念和基本原则
合同: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平等
自愿
合同基本原则 公平
诚信 {公序良俗
质量要求不明确{有国标、行标的,按国标、行标 无国标、行标的,按通标、特标 价款/酬金不明确{按市场价履行
应按政府定/指导价的,按规履行
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地履行
不明确处理 地点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期限不明确{
债权人可要求随时履行,但给必要准备时间
: 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执行 履行方式不明确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期: 按交付时价格 /指导价履行{逾期交付: 就低原则 按政府定
{ 逾期提取: 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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