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9发生人身轻伤事故、非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3.4.9.1根据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因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以下经济处罚至行政处分:
a)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或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b)对次要责任人扣减工资2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c)对事故所在主要责任班组扣减当月人均工资200元。并挂牌限期整改1-2个月。扣减事故所在主要责任班组班长工资3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所在次要责任班组扣减当月人均工资100元。并挂牌限期整改1个月。扣减事故所在次要责任班组班长工资2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扣减工资1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
d)事故所在部门领导扣减工资2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并挂牌限期整改1-2个月;对事故所在部门其他管理责任人员扣减工资15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 e)对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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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 f)对事故所在部门的其他人员,每次扣减事故部门人均工资1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3.4.9.2除3.4.9.1条款外的其他责任原因,按3.4.9.1条款考核数的1/2量考核。
3.4.10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以上限处罚: 3.4.10.1事故责任者是二级单位及以上领导人员; 3.4.10.2不执行反事故措施或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3.4.10.3纯属严重违章造成的。
3.4.11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职责未到位、维护不当或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造成二类障碍、异常、以及未遂事件,按附录5二类障碍、异常与未遂规定执行; 3.4.1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职责未到位、维护不当或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造成交通事故,按附录6交通安全考核规定执行。 3.4.13发生责任性的未遂事故处罚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凡是一经发生就能造成人员伤亡、设备和电网事故的违章行为,均属于责任性未遂事故。包括高空物品坠落未造成人员伤害;打开遮栏(门)误入带电间隔前瞬间,未造成人员伤亡;误登带电设备,未造成人员伤亡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造成后果;在处理设备缺陷时,因检修质量问题未造成后果;管理不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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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岗到位未造成后果等行为。
3.4.13.1发生责任性未遂事故的,根据调查分析结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发生责任性未遂设备事故或发生责任性人身未遂事故的,对主要责任者扣罚500元的经济处罚,对次要责任者扣罚300元的经济处罚;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人均扣罚150元的经济处罚;对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人均扣罚1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部门每次扣减1000元经济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陪罚300元。
3.4.14 由于安全生产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因此对发生频发性问题和中断记录事故等将视情况和责任对公司领导、生技部、综合部等管理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对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各岗位安全责任和对事故的具体分析的不同,参照以下条文进行相应的处罚。 3.4.14.1责任班组管理或领导责任: a)班长:800—1000元; b)技术、安全员:700—800元。 3.4.14.2责任部门管理或领导责任: a)值长和分管:600—1000元; b)技术、安全员:5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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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3公司和职能部门管理或领导责任: a)总经理分管:300—1000元; b)公司其他领导:200—800元; c)生技部领导:100—600元; d)综合部领导:50—300元; e)技术或安全专职:50—200元。
3.4.14.4中断公司安全纪录(重大及以上事故)按上限考核, 中断公司安全纪录(一般事故)按下限考核。
3.4.15 受到处分的事故直接责任者,除开除、开除留用者以外,受行政记大过处分者,给以待岗1年;受行政记过处分者,给以待岗9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以待岗6个月;受警告处分者,给以待岗4个月;受通报批评处分者,给以待岗3个月。待岗者经培训考核或竞聘后重新上岗; 3.4.16 对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者,进行如下相应的经济处罚:
3.4.16.1 对被开除、开除留用及待岗的,一般不再另行追加经济处罚;
3.4.16.2 对被行政处分的非事故直接责任者,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a)降级或撤职(解聘)处分的,扣罚8000元的经济处罚; b)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罚6000元的经济处罚; c)行政记过处分的,扣罚50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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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罚4000元的经济处罚; e)行政警告处分的,扣罚3000元的经济处罚; f)通报批评的,扣罚2000元的经济处罚。 3.4.17 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3.4.17.1 对主要责任者扣罚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因失职、严重违规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扣罚1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
3.4.17.2对次要责任者扣罚25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4.17.3 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工作班组),人均扣罚200—300元的经济处罚;对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工作班组),人均扣罚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3.4.17.4 发生二类障碍的,一般由责任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仅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每次扣罚200元。严重违章造成的二类障碍,或责任单位未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所发生的二类障碍,可以由公司一级直接进行处罚,处罚按上限或加重处理。
3.4.18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按中电国际新能源ZDXNY-07-0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试行)》3.5条款规定执行;
3.4.19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责任部门要立即报告公司及有关部门;发生三类事件(指事故、障碍、恶性未遂)后责任部门必须按公司事件汇报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分析报告送公司生技部。愈期不报者扣该部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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