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急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 术语界定 1. 公共危机
危机是威胁决策集团优先目标的一种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作出反应的时间非常有限,且形势常常向令决策集团惊奇的方向发展。(C.F.Hermann, 1972) 公共危机是指由于内部和外部的高度不确定的变化因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一种危险境况和紧急状态。(王茂涛,政府危机管理,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
2. 突发事件/突发公共事件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突发事件”一词的含义并不一致。
《刑法》#277.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红十字会法》#12.1.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14:“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
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此外《药品管理法》#43;《人民警察法》#17等也有涉及。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 《突发事件应对法》#3: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问题:经济危机是否属于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51:“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 紧急状态
2004年修宪,使用了“紧急状态”概念代替戒严。见《宪法》#67、#80、#89.
简单地说,紧急状态就是一种不同于正常法治秩序的例外状态。从宪政意义上谈紧急状态,应当包含这样一些要素:紧急事实的存在;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
险;必须采取一定的紧急对抗措施;合法的确认和宣布程序等(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从《突发事件应对法》#69条看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关系: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4. 行政应急权力和政府危机管理
一、 现状简述
1.我国的已有研究成果简介
应急管理是政治学、管理学的课题,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基本上是从2003年以后才受到普遍关注。 (1)课题:
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研究》子课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基金项目《SARS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及应对机制》的子课题《SARS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 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课题《国家紧急状态立法研究》;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应急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机制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公共管理的重大理论问题与政府管理创新的对策研究》子课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2)论著:
应松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
郭春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莫纪宏,“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中国灾害与紧急状态法一瞥,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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