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D、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E、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6、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 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 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 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 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 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 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 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3)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2) 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3) 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
(4)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5) 对于《关于做好股份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
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6) 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7) 退市公司要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应当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128、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
(1)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 (2) 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3)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
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4)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A、规范旅行信息披露义务;B、股
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C、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D、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一、周三、周五。
(6)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
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五转让1次的方式。
(7) 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8)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
(9)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
报卖出。
(10) 股份转让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11) 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12)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A、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B、如果
有2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C、如果有2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13) 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
(14) 股份转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
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15)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收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 (16) 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手续费。 129、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1)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这一举措拓宽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2)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130、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有所不同:
(1)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
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 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
2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时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协议后,
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
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 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变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金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
131、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1) 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2) 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
会推荐挂牌。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3) 股份报价转让:一般规定,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
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
00.
(5)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6) 开户: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简称股份账
户)。
(7) 委托: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
署《风险揭示书》。
(8)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
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9)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
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10) 报价: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卖出股份的委托后,
验证其证券账户,如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11) 成交确认: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如果卖方的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的资金余
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的余额以成交确认申报前一报价日日终余额为准。
(12)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完成过户后,T+1日股份和资金到账。
(13) 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
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14)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A、进入破产清算程序;B、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C、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D、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
绍经纪商(IB)。
133、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34、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
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135、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
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36、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4) 证券公司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
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37、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介绍业务的范围;
(2)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 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 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 违约责任;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8、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
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139、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1、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 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
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4、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成交申报。
5、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
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6、 有涨跌幅限制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7、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
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8、 大宗交易部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9、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该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
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的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以上1—9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介绍) 10、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 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4)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 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
请成为交易用户。
14、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
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15、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其他申报。 16、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17、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定价
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18、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2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2
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19、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20、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 (2)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21、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
可成立: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
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 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4)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2、交易平台信息发布:
(1)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
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2)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23、证券的回转交易: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24、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
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26、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5月8日起施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
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7、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
为5%。
28、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
月。
(4) 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29、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3) 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4) 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5)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6)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0、当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31、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2、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3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行,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回
复正常。
(5)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34、当上市公司消除属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对其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3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情形严重的。
(3)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主营业务未担保的公司除外)。
(4)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 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 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36、(中小企业板)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7、公司出现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做出公告。 3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 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 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 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 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
外)不超过5 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l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0、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
外)超过5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l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殷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
股;
(8) 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41、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
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42、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和深证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
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3、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1)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
以摘牌。
(2)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
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3)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
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5)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44、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
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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