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视为欺诈成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工作履历证明等)
2、乙方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对工作有严重影响的疾病,未治愈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处分、或者有吸毒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因防止污染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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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四条 若乙方的情形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或乙方在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
(四)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免除甲方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导致合同全部无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因本条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书面告知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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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办完工作交接手续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首先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本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乙方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二)乙方交还自己所使用、保管的甲方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三)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第六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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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章 损害赔偿
第六十二条 乙方因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下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生产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的业务预期利益损失等):
1、按照《专项培训协议》相关规定,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因未按法定时间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甲方损失。
第六十三条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法律规定赔偿。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一)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罗湖区和平路3001号鸿隆世纪广场A座29楼ABE单元 收件人为:人力资源部 联系电话为:0755-8209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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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收件人为: 联系电话为: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下列“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代为进行和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紧急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将有关通知、处罚、变更等文件寄到对方上述地址视为已送达。一方的上述地址及收件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六十七条 甲方以下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薪酬制度、员工手
册、培训协议、岗位职责(说明书)等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
法律效力。
同时乙方已了解并确认,前述规章制度及甲方现行的涉及乙方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已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民主程序,系通过民主、平等协商的程序制订和修改,该部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宜适用于乙方。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已察看了相关民主程序制订的文件,因相关文件保管等原因,将来双方产生争议时存在甲方无法提供此民主程序制订文件的可能,乙方在此确认:本协议签订前制订的规章制度确已经民主程序制订,本人不再要求甲方提供民主程序制订的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
1、乙方至外地出差,应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并应尽力完成出差任务。乙方在外地出差期间,如因进行与出差业务或甲方安排的工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时,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除了公司规章制作另有规定外,双方在此进一步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天以上的;
(2)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侵占甲方或项目公司财产、公款私存、营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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