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组织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等级
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孤儿、父母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迈,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收入低下。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老生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新生于军训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注:若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生本人申请,调查属实报学生处同意,可
临时认定。)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各学院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五、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应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3、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须消费品;
4、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5、有无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6、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7、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等消费行为;
8、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且消费较高的; 2、购买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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