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
技术指导书(试行)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2013〕6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围绕专项治理工作的技术疑点、难点和共性问题,制定本技术指导书。
一、专项治理概述
(一)目标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
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方法步骤
1. 宣传发动、组织培训
(1)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
(2)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3)以地级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少的地区可以省(区、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多的地区可以县级为单位),组织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2. 自查自改、治理整改
(1)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的专项治理企业自查自改表,组织全员安全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3 年11月底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地区要组织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3. 检查验收、全面总结
(1)各省(区、市)要组织辖区内各市(地)、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交叉互检,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省际交叉互检(互检方案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同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三)氨的特性液氨为液化状态的氨气,又称为无水氨,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腐蚀性,且
容易挥发。它是气态氨加压到0.7~0.8MPa时形成的,同时放出大量的热,相反液态氨蒸发时要吸收大量的热,由于其良好的热力学性能,液氨作为制冷剂被广泛用于制冷系统。
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界定,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详见附录1:氨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四)氨制冷原理氨作为制冷剂,低压氨蒸汽经过压缩机被压缩成高压气体,经过氨油分离器
分离压缩机带出的冷冻油雾后,进入冷凝器被冷凝成高压液氨,进入贮氨器。高压液氨经过节流阀降压后,通过直接膨胀供液、氨泵强制供液(低压循环桶)、重力供液(氨液分离器)等方式送入蒸发器,吸收外界的热量(制冷)由液态转化为气态,再次被压缩机压缩。为确保制冷压缩机吸入气态制冷剂,通过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将未被完全蒸发的制冷剂液体留在容器中继续供给蒸发器吸热制冷;通过集油器收集压缩机带到系统中的冷冻油,适时排除系统;通过空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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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器,排除系统内空气等不凝性气体,避免影响换热效率。
制冷系统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温度要求,场所要求等,采取不同的制冷方复
压液体;高压液氨经节流装置后进入蒸发器器,气态,吸收热量(制冷 );离开蒸发 制冷剂被压缩机吸入压缩成为高压的蒸汽 。
式,如直接蒸发制冷系统、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叠式制冷系统等。
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如图1所示。压缩机排出高为高 压氨蒸汽,经冷 凝器冷凝后成
压缩机 蒸发器 冷凝器
节流阀
图1: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简图 蒸发器被冷凝蒸发器
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如图2所示。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替 的热量,载冷剂温 度降 代,直接蒸发系统的制冷剂通过冷凝蒸发器吸收载冷剂
低 次 进入冷 温度升高,再 ;低温载冷剂进入贮液器,经泵加压送至蒸发器,吸热后凝蒸
发器,进行放热降温过程。 压缩机
冷凝器
贮液器
节流阀
图2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简图
(五)专项治理过程中应避免的问题氨作为绿色天然环保制冷剂,对臭氧耗损
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 值 (GWP)为零。由于其具有良好的热力学性能和对大气层无任何不良效应、价格 低廉,在全球约80%的大型冷库中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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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器 泵 器发蒸凝冷 我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承诺逐渐取消含有HCFC(氟利昂)物 质的各类应用,以保护地球臭氧层不受破坏,先后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氟氯烃生产设施的通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对其进行管理。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严格避免产生以“氟利昂制冷剂代替氨制冷剂”的简单化做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应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充分发挥其性能优势,确保其安
全可靠运行,注重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促
进涉氨制冷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技术要求:
涉氨制冷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整改措施:
未取得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涉氨制冷企业,属于无照经营,应依法取缔关闭。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技术要求:
被停产整顿的涉氨制冷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整改措施:
被停产整顿的涉氨制冷企业,未经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应取缔关闭。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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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9条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2011)第4.4.3、4.4.6条等。技术要求:
涉氨制冷企业在建造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如:
(1)防火方面:
1)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2m。
2)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高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3)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4)其他要求参见表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防火间距要求。 5)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液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
6)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2)设备设施方面:
1)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焊缝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 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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