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预留设备的备用位置;2.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硐室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 孔;4.硐室内不宜设电缆沟,高低压电缆宜吊挂在墙壁上;5.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硐室内,不应设专用变压器室;6.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7. 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
6.I.6 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无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变压器超过2 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6.1.7 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6.1.8 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6.2 移动变电站
6.2.1 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6.2.2 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150m。
6.2.3 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6.3.1 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2.660V 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6.3.2 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计算;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 倍计算;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制开关的电缆长度,宜取5~10m;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5m;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井投产时的标准再加 lOOm 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电缆截面应满足掘进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应按配电点移动距离考虑,但不宜超过l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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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采区动力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允许持续电流值应大于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流值;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移额定电压的±5%,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允许偏移-8%~-10%;4.所选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5.在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7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 电气设备及保护
7.1.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 电装置。 7.1.2 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1.3 井下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作用于信号。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 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缘监视保护装置;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7.1.4 并下低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2.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与远方控制装置; 4.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7.1.5 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和 动、热稳定性。
7.1.6 井下低压电网中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 按现行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执行。
7.1.7 对供电距离远、功率大的电动机的馈出线上的开关整定计算及熔 体电流选择,应按电动机实际启动电流计算。 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7.2.1 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 金属外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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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
7.2.2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 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内。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进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没有主、副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极置于同一水窝或水井内;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阻值不应大于1Ω。
7.2.3 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一个总接地网。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各水平接地装置之间应相互连接。
7.2.4 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区变电所硐室;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或单独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处;3.低压配电点处;4.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装置;5.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带式输 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 1 组局部接地装置。 7.2.5 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性的钢板;2.设在水沟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0m2、厚度不小于3mm的耐腐蚀性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3.设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应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1.0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全部埋入底板,垂直埋不得小于0.75m。
7.2.6 井下接地主(干)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
7.2.7 井下接地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 mm2;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7.2.8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他用。
7.2.9 硐室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应按现行 《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规定执行。当距离井下主接地极较近,可将硐室的接地母线接至主接地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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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必设局部接地极。但检漏继电器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极,仍应单独设置。 7.2.10 硐室内的接地母线应沿硐室壁距地面0.3~0.5m处敷设,过通道 时应穿钢管敷设。
8.井下照明
8.0.1 井下照明应包括井下固定照明及矿灯(头灯)照明。
8.0.2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1.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3.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4.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5.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8.0.3 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能光源。 照明地点的照度及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可按表8.0.3选用。
表8.0.3 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安装功率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照明地点 主(中央)变电所 主排水泵房 机电硐室 电机车库 爆炸材料库发放室 翻车机硐室 信号站、调度室 候车室 保健站 井底车场巷道 运输巷道 巷道交叉点 专用行人道 照度值 (1x) 30 15 20 15 30 15 50 20 75 15 5 10 5 单位面积安装功率(W/m) 白炽灯 7~10 4~5 5~6 4~5 7~10 4~5 12~16 5~6 18~25 4~5 1 2~3 1~2 荧光灯 3~4 1.5~2 2~2.5 1.5~2 3~4 1.5~2 5~7 2~2.5 7~10 1.5~2 0.5 1~1.5 1 28.0.4 井下固定照明的最小均匀系数可按表8.0.4 确定。
表8.0.4 井下照度最小均匀系数
序 号
照明地点 工作平面位置 14
最小均匀系数
1 2 井下修配间 工作平面、装配地点水平面 0.34 0.34 井底车场受车场、机电硐 底板上lm 水平面 室(变电所、泵房) 3 4 主要运输巷道 装载点 底板水平面 0.18 对无需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0.18 上lm 水平面;对需要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上 0.3~o.4m 水平面 5 6 采掘工作面 工作面 0.10 0.10 井底车场绕道及装载巷道 注: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即照度最低均匀度,也是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 8.0.5 井下固定照明网络电压损失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车场及硐室的照明,其电压损失当为白炽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2.5%,当为放电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2.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3.灯泡所承受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5%。 8.0.6 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8.0.7 井下主要机电硐室的拱及墙壁宜刷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前言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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