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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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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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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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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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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落实有关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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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爆炸性物质的,未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器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并落实《条例》规定的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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