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XX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XX,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被申请人: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02日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3)XXX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应当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委托分公司广州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4日再次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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