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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植物源性中药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2 20:52:03 本文由追梦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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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26005子项2-5)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人信息 通讯地址 姓名 联系人信息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植物源性中药材) 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受理依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六、《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已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打“√”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第一项材料,若注册密钥时已提供,无需重复提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选填) 交。 2.关于第二项材料:提交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申请单位与加工、存放二、 存放、加工场所证明材料(选填) 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 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收费状况 受理工作人员 备注 不收费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 □自取 □邮寄(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海关联系电话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二、本受理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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