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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与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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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后监督为主,监督质效欠佳。一是监督时间滞后。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和裁判环节无法直接介入,在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关键环节,只能通过事后抄送文书或通过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来查阅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或随机查看在矫未成年人学习情况,听取工作人员的情况介绍等,这些均为事后监督。二是监督流于形式。针对社区矫正机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缺乏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实践中已经存在就相同问题反复纠违,但对于纠违后的整改效果缺乏监督和跟踪,下次仍就同一问题继续纠违的情况。三是监督重程序轻实效。目前社区矫正监督多见于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监督,较少对社区矫正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效果开展监督。这种以程序瑕疵为依据的事后追惩式处罚,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落实特殊矫正措施的事中监督本义相差甚远,难以完全体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价值和目的。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思路

  (一)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调查不够规范、矫正方法不够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充分、家庭学校融入不够深入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注重提高监督意见的针对性,以切实提升监督效果。

  1.关于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一是要明确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负责收集相关背景材料。鉴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事务繁重,大多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可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相关材料收集并提交司法机关。二是明确由社会调查员与社工共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目前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购买了社工服务,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入矫心理测评,可考虑在社会调查员将上述基础材料收集完毕后,与社工一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工中的心理咨询师可从专业角度分析未成年人人格情况,提出更高质量的处遇建议。三是社会调查报告可分阶段完成。即在侦查阶段需完成客观材料的收集;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主观性较强、制作难度较高的社会调查报告。在材料形式上,客观材料要来源合法、收集程序正当,能够保证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并接受质证;而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应按照专门的格式制作,其内容限制公开,可作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处遇的参考,也是为后续社区矫正方案制作奠定基础。

  2.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一是要实现矫正项目的特殊化。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成长经历、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同时尊重被矫正对象的意愿,由专业社工参与其中来设计矫正项目,确保更加契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符合其身心特点。二是创新矫正活动形式。避免单纯的讲述式教育和法条灌输,采取以案释法、情景模拟、趣味互动等方式来组织学习,更加有效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矫正活动的主观意愿。

  3.关于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增强社会力量特别是社工的参与度。除了专业社工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通过与本区高校对接,吸收社工、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活动,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注入新鲜血液。

  4.关于促进家庭和学校参与。社区矫正机构在制定矫正工作方案和确定矫正小组成员之前,即应结合社会调查报告或通过电话、当面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及就学等情况,以及监护人、学校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矫正对象的态度,尽量将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老师纳入社区矫正小组,并在矫正方案中明确其需要承担的具体任务。对于监护人不愿意参与社区矫正活动或家庭教育方式存在问题的,可以聘请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或社工介入,通过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方式对矫正对象和监护人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改善,强化矫正效果。

  (二)针对检察监督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1.坚持“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优化监督理念。在探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前,应当厘清其与传统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的区别,明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理念。一是由“常规矫正”向“专业矫正”转变。

  《社区矫正法》第xx条,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充分掌握未成年人情况的前提下,加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分类化管理等各项工作,并且有条件地把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社会力量吸收进矫正队伍,以开展专业化矫正。这也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形成与之匹配的监督能力。二是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保护”转变。未检部门应当转变“监督与被监督”这样博弈的观念,切实以“监督+保护”理念为指导,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健康发展。这也与学界所提倡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理念需映射“社会关系与规制惩罚”相辅相成的双重属性相吻合。

  2.构建内外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力量。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尤其是未检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协作。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未检部门做相应处理。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外部协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单位,要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必须尽早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这就离不开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联网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单位能够实时掌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完整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发现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共同分析研究,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3.采用“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检察人员要主动走出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与在矫人员进行沟通,实地走访未成年在矫人员家庭、学校、社区等生活和学习场所,与未成年人父母、亲属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系统化地实地走访、查阅矫正台账,较为全面、客观地审查社区矫正部门是否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要求,是否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是否发生侵害在矫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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