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省管县用”对口帮扶提质扩面。加强医教协同,扩大医学类急需专业和医学类硕士生、博士生招生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计划,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发展壮大执业(助理)医师队伍,加快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落实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两个同等对待”,进一步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全科、重症医学、麻醉等领域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完善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健全中医药人才平台和师承教育体系。大力引培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实施医学高端人才、医学学科带头人、医学后备人才梯次培养计划。
(五)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建立动态核增机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落实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备案管理制度,统筹县域内医疗卫生编制资源配置。推动医疗联合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统筹使用,人员统一招聘和管理。改革公立医院岗位管理制度,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
(六)深化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建立健全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开展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改革,院长年薪由同级财政保障。合理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允许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一定的有偿技术服务。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落实基层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加强行业综合监管。着力提升医疗卫生行政管理能力,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能力和水平适应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重点加强服务要素准入、质量和安全、公共卫生、机构运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医疗费用、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依法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发展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各项任务,因地制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监测评价机制,定期跟踪问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政策解读和相关培训,认真总结推广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实施方案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__州委办公室 __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乡用”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__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__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乡村医生包括:一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正在我县所辖村承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年龄已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的在职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60岁以上老年村医生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由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含补助)和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立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条 严格执业准入。新进入的乡村医生聘用遵循“乡(镇)卫生院聘、村用”原则,必须具备医学学历,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注册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聘用工作、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未到退出年龄,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事故及违纪违法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解聘,并注销其相关资质。
第三章 社会保险缴费补助及生活补助
第六条 女性年龄小于50周岁、男性年龄小于60周岁的在职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女性年龄大于等于50周岁的在职村医生,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档次由单位按照4000元/人/年缴费档次进行代缴费,另外由单位每年为其购买保费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缴费总额的意外伤害保险。村医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补助。单位只承担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不承担补缴及解除聘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缴费。
第七条 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30元。
第八条 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由个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原工作所在地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活补助。
第九条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身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其身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第四章乡村医生相关认定
第十条 在职村医生的认定。符合《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雷府办函〔_〕48号)文件中村医生条件的在岗村医生。
所需材料包括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资花名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等任一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相关认定。
1.年龄认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截止日期到_年12月31日年龄已满60周岁。
2.工作年限认定。按照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由当地村两委、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同村或邻村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以上的签字证明(附件1)。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实填写《雷波县乡村医生社会保障申请核定表》(附件2),并负责提供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等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由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两委初审,填报《雷波县乡村医生社会保障申请核定汇总表》(附件3),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村两委、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终审,终审后再由乡(镇)再次公示,作为社会保险缴费或补助计发依据。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申报办理时限。在职村医生,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根据要求,积极组织村医生于_年1月31日前完成办理手续。60岁以上老年村医生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_年1月31日,无故逾期未申报则按自动放弃处理。_年2月20日前,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和公示。_年3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和报送。_年3月30日前,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完成终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或补缴。
(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职工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
(二)符合考核招聘条件且已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三)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符合领取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条件,但在实施前已经死亡的;
(六)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社会保险主办单位为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离岗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财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 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州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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