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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06]112号 - 图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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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担保: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低价中标的承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规定需另行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履约担保采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的承包人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变更涉及概算调增的,应报原概算批复部门批准,其中涉及新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明确新增投资的来源和金额。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或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受益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

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第三十四条 材料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第三十五条 措施费用调整: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二)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七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合同双方的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索赔:

(一)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二)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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