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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政府令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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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201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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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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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明确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一直以来,我市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按以下分工查处违法建设:规划部门查处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案件,城管机关查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以及违法临时建设案件。实践证明,这一分工原则容易产生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极不利于违法建设的查处。2010年10月12日,经我办组织协调,市规划局同意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查处的行政处罚权全部依法定程序转移给市城管局行使。本条根据新的分工原则对城管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进行了界定,而城管机关与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方面的分工原则、查处程序、措施等内容,正在修订中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将予以具体规定。此外,我市街(镇)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已全面推开,在各街(镇)设立了城管执法队伍,为加大对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本条第(二)项规定城管机关负责查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等文件精神,本条第二款针对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即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主管部门与城管机关在执法交叉领域的职责分工。考虑到对于需要强制拆除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主管部门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城管机关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即可强制拆除,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此情形下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以提高执法效率。

法律依据:

1.《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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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粤办函〔2009〕390号):

(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2.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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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

四、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

(六)国土房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七)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者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九)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

5.《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

(十)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用地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巡查制度,负责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有附着建(构)筑物的,立案后,同时告知属地政府和城管执法机关,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机关依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拆除,由属地政府组织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强制拆除。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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