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黑国土资发?2008?1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驻友谊国土资源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85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握内涵,增强责任意识
(一)准确把握“保证金”的内涵。从目前情况看,“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在全国较为普遍,既不是行政事业收费,也不是财源建设资金,更不能理解为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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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摊派。“保证金”实质是采矿权人为恢复自身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而预先提取的具有担保性质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各地必须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返还好属于企业自有的矿山环境恢复保障费用。 (二)深刻理解实行“保证金”制度的重要作用。现行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及三部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要求的实际步骤,是强制引导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是改变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的有效途径,是人类长远生存和建设生态、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我省推行“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努力改变过去“重发展、轻保护,只破坏、不治理”,以牺牲矿山环境为代价的资源开发模式。
(三)要认真履行职责。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对“办法”这一新的制度要求,不落实就是失职,不贯彻就是不作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做好“保证金”收缴工作的责任意识。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管理的各个环节,按要求积极落实,认真执行。
二、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保证金”管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为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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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办法”要求,坚持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法律体系,着力解决好我省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问题,改变以往寅吃卯粮──环境欠账的做法,努力实现我省资源开发良性循环的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责任主体,确定“保证金”的缴纳对象、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方式。
(三)工作目标。通过“保证金”制度这一经济手段,促进资源开发企业积极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义务,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矿山环境意识得到提高,矿山环境现状逐步改善;矿山环境管理得到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在建设生态龙江中的贡献份额得到巩固和提高。
三、强化日常工作的落实
(一)要加强领导。推行“保证金”制度,必须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工负责、严格监管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保证金”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把贯彻落实“办法”摆到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部门要建立“保证金”收缴工作责任目标,并将责任目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对因监管失误,执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各地必须完善内部配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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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严格按“办法”的要求,将开发企业缴纳“保证金”和对矿山环境恢复的承诺作为资源开发初始登记、年度审验、日常监管的前臵条件和重要依据,严格把握、共同执行,防止因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漏洞,影响“办法”的落实。
(三)要强化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没有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做保障,就难以实现“办法”确立的目标。各市、县要有针对性地配齐、配强地质环境管理业务干部,选拔能干事、会干事的工作骨干充实到地质环境管理重要岗位,努力改变以往一些市、县地质环境管理队伍人员少、力量弱的局面。
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保证金”制度的实行,要靠全社会的认可和努力。各地必须通过有效方式搞好宣传。一是要主动走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对实行“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认识。二是各地要利用新闻宣传媒体等渠道,宣传实行“保证金”的相关政策,积极推介执行好的先进单位和经验,曝光拒不履行义务的反面典型。三是要对行政领导干部、职能队伍和企业负责人加强培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力度。四是开展全民矿山环境恢复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众保护矿山环境的自觉性。
五、规范管理,严密工作程序
(一)“保证金”的核定。矿山企业应缴“保证金”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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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保证金”缴纳计算公式(见附件1)核定。
公式中所称企业能力建设影响面积,是指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覆盖范围之外的矸石堆、运输道路、贮灰场、尾矿坝、矿山临时建筑、经济活动污染损毁等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面积。
“保证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并要防止任何情形的减免。对“保证金”数额较大的矿山企业,应考虑分年交纳,并依下列公式计算年度交纳标准。对缓交“保证金”的必须坚持集体会审。
年度标准=保证金总额度/(核准储量/最近核定年度生产能力)
“保证金”核定额度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标准签发“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见附件2)。
(二)“保证金”收缴。矿山企业必须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合同(下称“合同”,见附件3),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下称“方案”),同时交存“保证金”。“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收缴,矿山企业应在收到“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三十日内,持“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到当地财政或财政指定的银行交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保证金”收取后,必须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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