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满足消防供水的水压、水量要求。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严格按规范设置,间距一般不得大于120米;道路宽度达到或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按间距不超过120米规定设置,且应尽量靠近十字路口醒目的地方。对商业、化工等消防重点区域需根据实际灭火需要,增加消火栓建设数量。旧城改造、道路翻修和新区建设,必须同时改造或新建市政消火栓,要求一步到位,不欠新帐。市政消火栓被破坏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复,确保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积极治理河道污染,清除河道淤积。濠河、通吕运河等天然水源两侧规划建筑时,应同时规划建造消防取水码头。市区沿濠河适当位置建造消防专用取水点,或预留可供消防车取水的适当地点,沿濠河边的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可取自于濠河。
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大型商场、住宅区、仓储区、工厂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充分利用120米范围内的江、河等天然水源,并应完善连通天然水源的消防通道和取水码头。老城区改造和园林绿化建设应视情修建人造水源。 第三十三条
城市区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源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城建部门应以保护半径为150米的要求建造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为100~200立方米。最终应是通过城市供水系统解决消防水源问题。对于城市单体建筑,规划为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加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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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通道
第三十四条
消防通道主要依靠城市路网系统。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应保证消防通道中心线间距不大于160米,当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城市主干道设置天桥等建、构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头式消防通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15米。 第三十五条
交通道路、路口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辆转弯半径20米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城市旧区不畅的消防通道应予改造。小区开发建设时,应合理规划小区内部道路系统及消防主干道,其出入口应设立消防设施布置图,消防干道上不得设置路障。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其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场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集贸市场等,均应有两条以上不同方向直通的消防通道,每侧至少应设置不小于6米宽的平坦空地,以保证足够的消防车同时操作。 第三十九条
大型公共建筑、人员集中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并与外部城市道路连接,比较危险且只有一条道路可连通城市道路的部位,应增辟道路,确保有两条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与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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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供电
第四十条
加大电力建设投资力度,加快城网建设和改造速度,满足各类用户对用电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电负荷等级分类”等供电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建筑消防供电可靠性。
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环保、气象、地震、防火重点等保护单位均应设双电源供电或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旧城区及重要繁华地段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下电缆供电形式。
新城区电力线路建设应该一步到位,直接采用地下电缆供电的形式。
旧城区及早期的居住区室内、外电气线路均应逐步改造,以适应家庭用电及防火要求。
第七章 消防通信
第四十三条
加强我市通信网络的建设。加快通信设备更新的速度,加速通信光缆进户工程的进程,使我市的有线通信网络早日实现全地下化、光缆化,为消防工作创造优质的外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以及其它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消防工作的辅助指挥,迅速提高我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的效率,以及综合指挥能力,使我市的消防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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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通信系统作为城市火灾报警、受理和调度指挥的主要通信方式,并按规定设置119火警集中受理总台,119火警网、119自动报警网、报警专用网、调度专用线、配合作战专用线。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应与市政府、110报警中心、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环保、气象、地震台、各消防重点单位及专职消防队等单位各设一对电话专线,组成电话会议系统,以便发生火灾和其它灾害时得以实施统一调度和配合作战。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无线通信网,积极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消防无线通信“三级组网”,无线、有线汇接和无线受警。同时以公安系统350M集群网为中心,再适当配置2~3个350M集群网,形成有效的消防集群专网。 第四十七条
各中队除完善一对指挥调度专线外,至少应再设一对DDN数据专线,同时各中队均应配置计算机终端、传真机等图像、信息传输处理系统,形成一个多功能的计算机控制处理信息消防网络。 第四十八条
设置图像传输系统,建立消防车辆出动卫星定位(GPS)系统,并在城区内选择超高层建筑或移动电话基站铁塔,配置自动监视和报警通信设备。同时,与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等并网,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全市消防一体化。 第四十九条
建立119指挥中心与消防重点单位之间的联系网,要求119指挥中心内贮存所有重点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使重点单位报警后,119指挥中心自动显示其信息。
第八章 消防与抗震、人防
第五十条
南通市地震基本烈度为6.0度,因此,城市应具有一定的避震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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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能力和防空抗毁能力,城市消防队伍应成为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符合抗震、人防等防灾规划提出的要求,城市消防安全工作应与抗震、人防等防灾工作相结合,争取将地震及其引起的二次灾害控制和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五十一条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按抗震、人防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保证救灾能力。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工程、道路系统应作为城市防火救灾的避难、疏散场地。
第九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十三条 建立良好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消防安全管理的盲区。对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督促隐患整改,确保完整有效。 第五十四条
完善现有7个公安消防站的装备,完成消防三中队改造工程和消防四中队特勤站的扩建工程。结合四中队建设,需建设一个消防培训中心,用于消防培训。 第五十五条
增建陆上消防站2个,即9中队,服务于港闸开发区,站级标准为普通型消防站;11中队,服务于崇川开发区东区,站级标准为特勤消防站。 第五十六条
至2003年,在应配置消防车辆总数不减少的前提下,淘汰更新超期、到期服役的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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