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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公司白庄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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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2次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传感器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4、掘进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瓦检员或放炮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5、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仍超过时(0~1.00%CH4时,误差不超过±0.1% CH4;1.00~3.00% CH4时,误差不超过真值的10%;3.00~4.00%CH4时,误差不超过±0.3%CH4),必须立即更换。

6、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小时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7、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杜绝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八节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能够实现WEB浏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接入其他网或用做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严禁擅自使用光驱、软驱或USB接口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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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其它软件。

第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安全设备计量检验站或厂家联系,并做好故障登记。

第五十三条 矿通防负责人每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和运行情况,结合矿井采掘动态,掌握瓦斯等变化规律,有异常时要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重点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总经理、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日报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各矿内业管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部门和通风值班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五十六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五十七条 出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时,必须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签,对于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严格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通风队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焦煤集团安全监察局组织追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必须向焦煤集团调度室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第五十九条 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填写运行日志。

第六十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矿井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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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必须通知该矿井核查,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控人员发现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按照程序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

第九节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第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六十三条 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第六十四条 安全监控产品到货后,通风队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节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六十五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监控值班员必须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记录簿中做好各矿监控系统即时运行情况记录及瓦斯超限、报警等记录。

第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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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六十七条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一节 责 任

第六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未取得安标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关联、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监控人员或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雷电装置不健全或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不稳定影响正常运行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的;

6、中心站无断电状态或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等功能的;

7、中心站未设置故障闭锁的;

8、监控设备的报警、断电、复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9、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反映现场瓦斯浓度变化的;

10、由于违反规定而导致监控主机、备机系统感染病毒或监控系统瘫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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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出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不按规定审批报表的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调校监控设备、传感器或不按规定进行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

4、各矿监控数据超过一天不能上传且无正当理由的; 5、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

6、内业资料不齐全或不妥善保管的;

7、井下瓦斯传感器不及时校验,校验不规范或漏校验的; 8、瓦斯牌板记录与传感器实际数值不一致的。

第三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甲烷传感器调校制度

一、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传感器在井下使用 7天后必须进行现场调校,未经调校检验合格的瓦斯传感器不准继续使用。

二、调校瓦斯传感器必须由专人负责,调校设备、工具、甲烷气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由瓦斯检查员进行比对,安监员现场监督签字。

三、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时,必须先通入新鲜空气进行校零,零点不能有偏差;调节零点后,将通气罩套在气室上,通入浓度为2.0%以上的甲烷标准气样,误差控制在±0.03%以内;传感器调校合格后,要认真填写记录,并帖上合格标签;调校合格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进行实测校对。

四、校验前必须提前在调度会上通知校验时间范围,对出现故障传感器的临时校验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和调度室按汇报程序汇报。并有记录可查,其零点必须设置在0.01~0.03%,不得显示0.00%,严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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