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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付XX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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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付XX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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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法民初字第0082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蒲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全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相识恋爱,2010

年9月在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原告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3月离家至今,与原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付XX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付XX于2010年5月相识恋爱,2010

年9月在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3月离家至今,双方无来往。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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