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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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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cpa 税法 基础班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注意:一般情况下,产量不作为计税依据,只有在不能得到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时,才可以用产量。

【例题】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其自用数量的,应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003年)

【答案】√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煤炭:按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或自用量和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作为计税数量。

开采原煤100吨,销售70吨,用20连续加工煤炭制品,10吨库存

计税依据=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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