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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朱慈蕴 郑博恩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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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学者论坛-公司法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郑博恩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7-2

关键词: 控制股东; 控制权; 出资; 诚信; 公司独立人格

内容提要: 我国当前股市上大量存在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控制股东由于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可以通过公司获得超额利润,损害投资者——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危及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因此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比普通股东更多的义务,包括对公司出资的义务,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为了保障控制股东履行义务,还应确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引言:猴王股份引起的思考

猴王股份于1993 年11 月在深交所上市, 为湖北省第三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也是国内焊材行业惟一上市公司。“猴王”是国内焊材行业著名品牌,经济效益连续几年居同行业第一,其产品出口到美、日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许多重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因此,猴王股份在上市后一度成为人们竞相追捧的绩优股。然而, 由于猴王股份及其大股东猴王集团在公司的运营中, 严重违反公司法, 不仅在猴王股份的经营决策上完全为大股东猴王集团所操纵, 严重漠视中小股东利益,而且在资产、财务以及人员上两者重度混同,导致猴王股份成为了猴王集团的“提款机”。据有关公开信息披露, 猴王集团以借款、担保等方式从猴王股份抽走了巨额的资金。至2000 年6 月15日,账面显示猴王股份对猴王集团的应收款至少有8. 9 亿元,其中猴王集团因与猴王股份进行关联交易而挂帐的就有4. 5 亿元,以猴王股份名义贷款但由猴王集团公司使用并做帐的金额3. 3 亿元。在猴王股份提供的3. 1 亿元担保中, 直接为猴王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融资担保19 笔, 担保金额达2. 44 亿元,占担保总额的78. 8 %。这无疑使得猴王股份的资产在被“掏空”的同时,还将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使其正常经营步履维艰。果然,当猴王集团在2001 年2 月27 日被人民法院正式做出裁定,宣布其进入破产程序时,猴王股份的股价一路狂跌。至2001 年3 月23 日猴王股份也被华融等三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目前,猴王股份面临的是要么重组要么破产退市的严重危机[1]。

专家指出, 猴王股份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 绝非偶然。现代市场经济以一整套严格的“游戏规则”为运行基础,违反规则必然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猴王集团作为猴王股份的控股股东,从猴王股份上市的那一天起就无视猴王股份的独立地位,将广大中小投资者玩弄于股掌中,通过种种非法手段从猴王股份攫取财富,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必定会被投资者抛弃。因此,猴王股份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要走向没落[2]。

值得注意的是, 猴王股份事件只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诸多问题的一个缩影。公司为控制股东所操纵, 肆意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它使我们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实际控制公司而对投资者握有生杀大权的主体,控制股东是否应当由此而承担一些额外的义务来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控制股东究竟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为回答这一问题, 本文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 从控制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入手,来探讨控制股东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 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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