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张某、郭某、陈某分别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17、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4月刑满释放。张对检举其犯罪行为的刘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4年5月4日晚,张来到刘工作的煤厂,将事先携带的汽油泼洒在刘一人所在的值班室四周,将门从外面锁上,点燃汽油。刘当场被烧死。
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虽然使用放火的方法作案,但其手段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张某构成累犯。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累犯条件。
18、被告人刘某(女,20岁)于某年7月16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淫心,先用言语挑逗,后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刘某责骂拒绝。于是,郑拿出匕首威胁,强令刘脱衣服。刘不敢硬抗,便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到郑无力再抓时,刘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领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郑已淹死在池内。
问:(1)什么是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正当防卫?(2)刘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郑某落入粪池后,其强奸犯罪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但是在郑某掉进粪池以后,还有可能从粪池里爬上来继续加害于刘,其危险并未排除。刘某并非在危险已经排除、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可靠保护以后,置人于死地。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9、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厂技术员。王某与其妻方某自1992年6月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并生一男。但被告人从1995年10月以来又与某工厂女化验员钱某(26岁,未婚)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为达到与钱某结婚的目的,产生了杀妻的念头。1996年4月10日夜里12时,被告人乘其妻方某熟睡之机,把早已准备好的电线接通电源,把电线的一端放在其妻方某右手中指上,意欲将其妻电死。方某触电后挣扎、呼救,非常凄惨。被告人见此情形,当即拔掉插销,将其妻扶起。其妻右手中指、食指被电伤。案发后,被告人供认不讳。
问:王某的行为是属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人是完全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但被告人却没有样做。当被告人看到其妻触电,痛苦喊叫的情景时,被告人又\于心不忍\,在后果尚未发生前,便立刻把电线拽掉,自动有效地防止其妻的死亡。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主、客情况完全符合新刑法第24条 的规定,应定故意杀人中止,不是杀人未遂。又由于被告人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某日晚10时许,张某驾车返回车库。当时天下小雨,同车的王某下车将车库门打开,张关闭汽车大灯,仅开小灯驶进院内。不料,调头倒车时,右后轮轧死一人。经查,该人系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其在车库睡,后其自行搬到车库院内,并用黑色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事后,张和王均称调头倒车时未发现地上有人。
请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属意外事件,张某不负刑事责任。
(2)张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但案发时正值夜间,天下小雨,张某倒车时又关闭了汽车大灯,故能见度很低;此外,事前无人提示张某车库有人借宿,一般人也难以预见雨天有人会在地上睡觉,且借宿人身上覆盖黑色塑料布,故张某根本无法预见地上有人。因此,对于危害结果张某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1、张亮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张亮借用了杨明的3万元现金。杨明多次讨债,张亮无力偿还,于是张亮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杨明,约定张亮还款时,杨明将枪支归还张亮。3个月后张亮仍然未能归还借款,这期间杨明曾用此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问:如何认定张亮的行为? 参考答案:
张亮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张亮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其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非依法持枪人杨明的控制、使用之下,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都符合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需要注意的是,张亮在借枪给杨明时,并不能预知杨明要用此枪进行抢劫犯罪,因而虽然客观上杨明使用了张亮借给他的枪支,张亮也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而应由杨明单独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只不过,由于张亮的借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即属于构成此罪“情节严重”行为,量刑时要有所考虑。
22、张某与李某为邻居,一日张某回家路过李家,见李妻在家收拾石灰,遂起歹念,便破门而入,将其推倒在院内柴堆上欲行强奸,该女大声呼救,同时顺手在柴堆边抓起一把石灰撒在张某的脸上,张某手捂双眼,从柴堆滚下在墙角缩成一团,此时,李某听见呼救从外面赶回,见状非常气愤,便操起一木棍朝张某头部猛击,致使张某重伤。
问:李某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何种犯罪。 参考答案:
李妻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张某的非法侵害,对张某正在进行的、实际存在的不法行为进行反击,是针对张某本人的,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李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李某在张某已停止不法侵害后,仍故意用木棍猛击张某的头部,致使张某重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因此,李某的行为是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23、村民甲在朋友乙家闲聊时,总想发财。甲说:“要发财,可以去偷嘛!”乙问:“怎么个偷法?”于是甲就给乙提供了镇百货商场管理不严的情况。乙听后多次到作案地点去探视。之后便纠集本村农民丙、丁二人于夜里去百货商场行窃。丁走至半路有点害怕,表示不想去了。乙说:“现在不去也得去,否则杀掉你全家。”丁无奈,只好前去,窃得香烟、名酒若干,在销赃时被抓获。
问:甲、乙、丙、丁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怎样?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是教唆犯;乙是主犯;丙是从犯;丁是胁从犯。(2)甲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乙按全部犯罪处罚;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丁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4、甲乙密谋实施抢劫,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处守候,均因时机不当未着手。某日夜,甲乙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检查,二人将上述罪行如实供述。
请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实施暴力的方式劫取财物,但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
(2)甲乙的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
25、某晚,甲、乙、丙三人携带锯齿刀、匕首、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乘上王某的出租车,伺机抢劫。甲、乙、丙的行为引起王某的怀疑,王将车开至出租车检查站,向公安人员报告了可疑情况。公安人员当即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缴获上述作案工具。
问: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参考答案: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因为是否着手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志。本案中的三人预谋抢劫,而抢劫罪的\着手\表现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所以本案中行为人尽管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已乘上了伺机抢劫的出租汽车,但由于未来得及实施暴力行为就被抓获,其犯罪行为是在着手实施行为之前停止的,因而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26、陈某要夏某为其弄几只汽车轮胎,每只600元。夏应允,邀杨某一起干。由杨负责配“万能钥匙”,并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杨在外望风,夏找车进库房搬轮胎。后杨因害怕未如约前往。当晚,夏推车到现场,见杨未来,便用杨提供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门,盗出四只轮胎。
请问:杨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杨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2)杨某配钥匙时已经实施犯罪,作案前临时打消犯罪意念,自动停止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没能有效阻止夏某的盗窃行为。最终夏某使用杨某配的钥匙盗窃了轮胎,形成盗窃既遂。杨某作为共同盗窃的帮助犯,也属既遂。
27、2005年8月某石油公司职工刘某利用其在值夜班的有利条件,在事前与吴某通谋情况下,多次将该公司储油罐内汽油共计50余吨(价值6000余元)卖给吴某,得赃款5000元,后吴某将汽油转手销赃。
问: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理由是:刘某以非法占有谋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即利用值夜班之机,伙同吴某盗窃由自己暂时管理的储油罐内的汽油50余吨,并从中获利5000元,这符合盗窃行为的特证。
28、某超市为了庆祝超市成立10周年,特别制作了一批VIP购物卡,每张面值人民币200元,一日超市工作人员王某潜入超市经理部,窃得购物卡800张,将其藏医于自己家中,后王某将其中的200张卡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得赃款3万元。三日后,超市经理发现该批购物卡被窃,随即报警,并通知柜台禁止有人用该批购物卡消费,经清点,200张购物卡已被消费。王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剩余的600张卡。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认定价值如何? 参考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应对其所窃取的200张(4万元)购物卡认定为犯罪既遂,另外的600张购物卡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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