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
封皮
底色(红)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3850112878.doc
(字色为金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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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3850112878.doc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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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385011287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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