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八、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2、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8、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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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门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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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四十一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四十三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四十四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按规定时间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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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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