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第四十八条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21 / 23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 23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23 / 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