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公证法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 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
任免程序复杂: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所在公证机构“推荐” ——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 “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行政部门“颁发”执业证书。
第三节 公证程序 考点一:(新增)出具公证书 ★
包括公证的申请、公证受理、公证审查、出具公证书四个环节。见《公 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40条的规定、《公证程序规 则》第43条规定 考点二:(新增)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1、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及其处理: 公证法第31条 (1)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 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 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 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
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处理后果:(1)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 (2)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3)根据不 予办理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
3、终止公证的情形:《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 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 证申请的;(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 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4)当事人阻挠、妨碍 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 终止的情形。
小贴士:比较不予办理公证与终止公证的情形不同,前者一般是因为公证内容的原因,后者主要是因为当
事人的原因。终止公证不存在退还全部公证费的情形,这里与不予办理公证不同。 考点三:公证书的认证:
国家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公证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 予以证明,从而使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的活动。 考点四: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场监督类、办理遗嘱、保全证据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公证调解: 1.现场监督类: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1) 2人共同办理; (2)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特殊注 意,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词之日生效;(3)现场发现违法情况,立即要求 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办理遗嘱:(1) 2人承办;(2)全程参与,特殊情况只能由1人办理, 则需请1名见证人,见证人要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保全证据公证:(1) 2人承办,亲自外出办理; (2)发现当事人以违 反手段取得证据的,不予办理公证;
4.出具执行证书:(1)前提: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过公证的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2)要求:执行证书在执行期限内出具, 写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和期限。
5.公证调解:(1)前提: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过 调解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起诉或者仲 裁。
第四节 公证效力 考点一:证据效力 ★★
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 考点二:强制执行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3个要求:(1)以给付 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有关 给付内容无异议;(3)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 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 1款规定和《公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考点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 事实或者文书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要件。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其法律关系不能产
生、变更或解除。
3.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在境外使用的某些 文书(如结婚、学历、职称等证书),必须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一 般还需经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境外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四:公证的救济
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认为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 的,则应当就该事项申请复查,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而不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小贴士: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去年列入了大纲范围,但是并没有进行真题考查,
可能的原因是公证法律相关制度还不甚完善,今年的大纲仍然列出了对公证制度的考查要去,而且考点规
定更加细致、具体,因此可以预测今年一定会考查到,所以建议考生一定要全面复习本章的内容。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2008年新增】
考点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真题指引:2002年卷一第76题)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保障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 洁 遵守司法礼仪 加强自身修养 约束业外活动)
主要主体是法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的 人民陪审员及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 的行为,除此以外还包括与司法权的运作相关的业外活动;法官的职 业道德观念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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