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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P4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收件人信科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你认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第(1)问,信科有限公司和瑞得玻璃厂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即使双方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但该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信科有限公司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构成了违约,应当对瑞得玻璃厂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2012年4月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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