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总承包TJ-3合同段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
2.2 项目建设临时使用林地现状
2.2.1临时使用林地面积
贵州省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TJ-4合同段临时用地项目(补征)临时使用林地总面积4.4269hm2,其中:便道面积1.2144公顷、弃土场面积1.4805公顷、石料场面积1.7320公顷。
2.2.2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按森林(林地)类别统计
商品林:面积4.4269hm2,蓄积86.9m3。 2.2.3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按林种统计
用材林:面积4.4269hm2,蓄积86.9m3。 2.2.4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按地类统计 乔木林地:面积4.4269hm2,蓄积86.9m3。 2.2.5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按用途统计
施工便道:面积1.2144hm2; 弃土场:面积1.4805hm2; 石料场:面积1.7320hm2。
2.3 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损毁程度
贵州省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TJ-4合同段临时用地项目(补征)临时使用林地36个小班,总面积4.4269hm2,用途为施工便道、弃土场、石料场项目完工后不再使用。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原来地貌将被扰动和改变,现有植被将被全部破坏。但不存在污染、挖损及塌陷等破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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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是否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恢复技术保障
2.4.1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使用林地结束后,施工便道、拌合站、弃土场、石料场均不再使用,且用地范围内土层较厚,只要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和设计施工即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4.2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技术保障
该项目在前期准备工作及报批过程中,已编制了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题报告,各项报告均针对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森林植被产生的影响,提出了合理的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技术上有保障。
综上所诉,本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对林地造成的破坏单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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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恢复原则和恢复目标
3.1 恢复原则
1原地、同面积恢复的原则。土地具有供给的稀缺性和位置的固定性,林地被临时使用到期后,应在原地同面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允许异地恢复,不得多用少恢复;
2.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应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等设计方案为依据,实事求是反映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程量,科学估(概)算投资;
3.科学规范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技术经济指标要具体明确;
4.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应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求严密检查、深入分析、用心编制、确保质量。
3.2 恢复目标
以恢复林地土壤基质和防止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恢复面积为临时使用林地面积4.4269hm2;保护林地资源和恢复被使用林地生产力,将被损毁的林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为后期恢复植被和生态修复奠定基础;使边坡稳定,防止水土流失,改善项目区内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遏制项目区立地条件恶化的趋势,提高林地自我生态修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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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4.1 恢复治理依据
4.1.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年第35号)
8.《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3月1日) 4.1.2 规程规范
1.《黔西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2.《林业专业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字〔1989〕58号); 3.《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4.《造林调查规划设计规程》;
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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