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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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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

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鼓励在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即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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