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撰写中的“附图坑”,您踩过几个?
先看看《专利法》中对附图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截取部分)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再看看《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附图的要求:
第17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18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19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23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121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最后再看看专利撰写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1、说明书中提及附图(如“以及附图中所特别指出的结构来实现和获得”),但是未提交附图或缺少说明书附图(详见以下补正书截图),此时应核实是否有附图:如果没有附图,则删除附图文字表述;如果有附图,则补交附图,但申请日会变更为补正书提交日或邮寄日。
2、说明书附图有灰度对比,致使附图不清晰,应当去除附图中的灰度,仅以线条表示产品的形状、构造,修改时注意不应改变原附图所示的形状、构造。
温馨提示: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所有修改不得增加内容,否则会超出原说明书等记载范围,这个需要建立在申请文件齐全完整的情况下。申请文件不齐全,则会通知补正材料,申请日则变更为补正书提交日或邮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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