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2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3 项目基础资料,指投资人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4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5 设计阶段,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已经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委托相关设计单位完成,不包括在本合同中。
1.1.16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所需的材料等。
1.1.17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交工验收等作业。
1.1.18 关键路径,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进度计划网络图所示关键线路代表的关键工作,特别的将包括单座桥长大于80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或单洞大于1000米的隧道。
1.1.19 交工验收,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
1.1.20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由发包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2 工程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工程接收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3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4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交工验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5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6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等工作的价款。
1.1.27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28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29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0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等款项。
1.1.3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
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2 投资人招标文件,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项目投资人所发布的文件。
1.1.33 政府指令,指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实施某项变更、赶工、暂停、修改等活动的指令。因政府主管部门指令而导致发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发包人免除任何合同责任。
1.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37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38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任何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的)中标通知书 (4) (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中发包人提交的)投
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正文及附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7)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8)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变更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5)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标准、规范
1.5.1 执行《投资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规范。
1.5.2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3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和交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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