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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论文(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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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结算信用风险控制之法律构建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据有关媒体报导,由于前些年来中国股市的大幅下跌,使许多证券公司都面临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并不得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透支。证券公司欠中登公司的巨额债务已经导致中登公司面临破产危机,其未经证实的亏空已经高达人民币1000亿元以上。中国央行已经数次动用再贷款,用于解决中登公司的流动性问题①。于是,我国证券结算体系中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便这样进入笔者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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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中文文献综述

笔者查阅CNKI等国内网站,探讨证券结算方面的文章为数不多,共计45篇,相关论著更少,并且其中绝大多数属于金融学领域内的研究,单独从法律角度对证券结算进行探讨的文章非常少见。

罗培新、卢文道等著的《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在研究证券客户风险的同时,对我国证券结算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且提出了若干法律建议,对本文选题有借鉴意义。

乔雄兵、王邦武著的《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及托管证券权利性质探析》(《武汉金融》2004年第4期)一文,对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发展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如间接持有下的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问题等进行了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见http://gp.stock.163.com/05/0718/10/1OUHCU03001217LP.html,2007年1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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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撰写的《证券市场和谐生态环境之法制构建》(《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一文,对结算信用、流动性、操作性和系统性四个方面的风险的法律控制方法进行了探讨,特别是对银货对付、结算保证金、抵押品、证券借贷等在中国目前背景下具有相当现实意义的措施进行了论证。文中对结算风险分析时采用了直观的图表形式,这对笔者对论文的写作,提供了方法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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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文文献综述(也可将中文和外文文献综述合并,而不单列)

国外方面,由于相关国际组织对各国证券结算风险控制体系所起到的重要指导作用,因此本文主要关注证券结算领域内国际组织的相关文献。 Group of Thirty 发布的Glob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A plan of action,是2003年国际清算银行30人专家小组(G30)在充分借鉴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证监会联合会(IOSCO)以及国地证券服务业协会(ISSA)等机构相关建议后发布的新版的G30建议,从原来的9条建议扩充为20条,以适应全球结算业的发展。G30作为对国际结算业有重要影响的组织,其建议对笔者的写作有指导意义。

Thomas J.Perna著的The Changing Settlement Infrastructure in Europ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详细介绍了欧洲众多证券结算机构从原来的分散到现在统一的过程,并对统一的证券结算机构对整个结算系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结算机构的集中有利于提高结算效率、安全性和风险管理水平,并降低成本;但同时也减少了参与者对结算系统的选择范围,也降低了与其他提供同样服务的CSD的竞争性,从而降低整个交易链中的价格透明度。本文对笔者分析我国结算机构统一后的风险变化有启发意义;文中关于证券结算机构安全性的探讨,对笔者理解证券结算机构风险防范的具体技术设计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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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方法描述(鼓励采用,但非强制性要求)

1.比较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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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美国、以及欧洲主要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比较研究过程中,笔者避免孤立考察某项制度或规则,而是同时关注相关的配套规则和制度背景,以便更准确和深入地理解其意义和功能。

2. 历史分析的方法

一切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都有其自身生长的背景和轨迹,研究者的任务不仅在于揭示现有规则制度中的问题,描述“是什么”,更在于解释为何出现或形成这样的问题,探讨“为什么”,要此基础上才可能提出符合实际的、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说明“做什么”。对中国证券法律问题的研究,不可能脱离政府推动型证券市场十余年集中发展的历史背景,也不可能回避新兴加转轨市场条件下的“过渡时期法制”这一命题。因此,笔者尽量注意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制度进行观察和剖析,透过表面形式看到实质意图和功能,力图使问题的探讨有基础,使提出的解决方案有意义。

3.规范阐释的方法

法律是一门实用性的学科,法律的研究最终都要回来现行的法律上来,探讨现行法合不合理,是否有不足和不明晰之处,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或做出解释。本文在研究我国的证券结算体系的过程中,对现行法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阐述,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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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结算信用风险的背景:证券的持有与结算体制

证券的持有方式和结算体制直接影响到证券结算体系的具体运作方式,结算体系的具体运作方式则是决定证券结算风险的重要因素。为了完整和深入地了解证券结算风险,对作为背景的证券持有和结算体制的讨论必不可少。

(一)证券的登记、托管与持有

1. 证券登记及登记机构

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功能集合体,包含多种不同流程,其运作有赖于多种服务系统的配合和支持。从最基本的层面看,这个集合体包括两大类功能系统,即证券交易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前者构成证券市场运作的“前台”(front office),后者则被称为证券市场运作的“后台”(back office)。①证券交易系统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而证券结算则是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总称,这些功能相互区别而又密切联系,共同为证券市场的高效和安全运行提供后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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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2006年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具有特别意义的年份,这一年证券市场开始全面复苏,作为证券市场“后台”的证券结算体系也加快了走向成熟的脚步。

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证券结算领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了成熟市场成功的经验,将防范证券结算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对证券结算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银货对付、交收担保、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原则,为证券结算体系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罗培新、卢文道等著:《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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