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部直管项目(如京沪高铁,京福、合蚌、沪昆、杭甬客专等)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工务处牵头组织审查。
⑷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机务等处室的由工、电、机务等处室负责牵头组织审查。
⑸遇施工方案涉及运输影响较大时,由路局组织审查或授权运输处牵头组织审查。
8.施工方案审查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⑴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路局不予审查。
⑵施工方案未经路局审查通过的运输部门可不安排其施工计划。
⑶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路局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⑷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⑸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第7条 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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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
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
第8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管理,作为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严禁无计划施工。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⑴由施工单位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汇总(格式详见附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盖章后报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⑵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路局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路局运输部门负责审批。
⑷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经路局运输部门审批、公布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路局各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据此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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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
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审核、审查、审批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同时办理。施工单位必须对书面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负责,如有不一致,按瞒报、漏报处臵,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施工,并追究其责任。
五、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1. 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臵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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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育培训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审查明确要求设臵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否则禁止施工。
第10条 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体系
为确保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路局成立由路局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体系(以下简称联控体系)。
1.联控体系的组建
按施工计划,在施工项目开工前,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集路局相关专业部门、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安全联控体系组建协调会,介绍施工总体方案和框架计划,介绍有关施工配合事项,组织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建立施工安全管理联系制度。
地方管线过轨、上跨电力线等工程量较小的施工项目可不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组织,但也应由路局地铁办或代建单位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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