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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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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2]1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16号)

各县、区劳动局:

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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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 (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

(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 书; 2 / 4

(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

(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 (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 (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本街道有培训要求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四)指导本街道社居委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以下简称社居委工作室)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街道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了解情况,并逐人建立联系卡。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分检到区并通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人员所在街道工作站发出《失业人员发证通知书》及《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3 / 4

第八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参加失业指导培训。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失业指导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街道工作站根据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和有关事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登记证》发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办理重新就业手续、转迁档案关系时以及退休、死亡后,街道工作站应及时收回失 业人员登记证。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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