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3.4.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4.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4.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3.4.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4.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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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6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 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3. 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3. 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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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3. 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9.10条、第9.1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
3. 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4. 监理工程师
4.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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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4. 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 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1.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0.4条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3.9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8.2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8.3.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8.9.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10.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9.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9.5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9.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4. 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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