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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七节(下)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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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节(下) 邻 接 权

主讲人:李晓鸣 xiaomingli@xjtu.edu.cn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概念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 。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制作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及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与著作权、表演者权的关系?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与著作权、表演者权的关系?3.录音制作者(二次录音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此外,被许可人(二次录音录像者)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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