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标解释
(一)教财基1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1表的填报范围: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教育部门办、其他部门办、企业办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独立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填报教财基2表,不填报此表。
教财基1-1表:《高等学校基本情况表》
1.机构数:指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机构个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0”。
2.在职教职工:指在学校工作并由学校支付工资的在编教职工人数,包括教学人员、科研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
教学人员:指学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为教学服务的人员。
科研人员:指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的科研所(室)的工作人员。
行政人员:指学校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后勤人员: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 年初在职教职工:指学校统计年度1月1日在职教职工 年末在职教职工:指学校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
3.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指年末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4.年末离退休人员: 指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离退休人员。
5.学生数:指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高职高专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学生等。
博士生:指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招收的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的
学生。
硕士生:指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招收的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的学生。
普通本科生:指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招收的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普通高职高专生:指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招收的接受全日制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函授夜大学生:指学校根据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和以业余时间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业余学生包括夜大学学生。
来华留学生:指学校接收来中国学习的外籍学生。
中专学生:指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1)年初学生数:指学校统计年度1月1日的具有学籍并注册学生数。 (2)年末学生数:指学校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具有学籍并注册学生数。
6.年末校舍建筑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根据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教学及辅助用房: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为学校教学活动及辅助教学活动提供服务的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为学校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政治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
生活用房: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生活服务的用房,不包括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的房屋面积。
7.年末危房面积:指学校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D级危房面积:指学校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危险等级为D级校舍面积。
8.图书:指学校图书馆以及院系(所)资料(情报)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不含电子图书。
9.年末固定资产原价:指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原价的总额,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
原价”项目的期末余额。
房屋和构筑物: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房屋和构筑物原价。 通用设备: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通用设备原价。 专用设备: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专用设备原价。
文物和陈列品: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文物和陈列品的原价。 图书、档案: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图书、档案的原价。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原价。
10.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计提的折旧累计数。
房屋和建筑物: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房屋和建筑物折旧率计提的折旧累计数。
通用设备: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通用设备折旧率计提的折旧累计数。 专用设备: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专用设备折旧率计提的累计折旧数。 家具、用具、装具: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固定资产分类中的家具、用具、装具折旧率计提的折旧累计数。
11.无形资产原价: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原价。 12.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指统计年度末学校按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摊销的累计数。 年初折合学生数:指由统计软件根据年初学生数按照下列公式折合的学生数。 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年末折合学生数:指由软件系统根据年末学生数按照下列公式折合的学生数。 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教财基1-2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相关科目填报。
2.教育事业费: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安排的经费。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 “教育支出”数填报,不含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205类09款
“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205类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205类51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05类 “教育支出”中,由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列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309类 “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填列。
3.教育费附加: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教育费附加安排的经费。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09款 “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教育支出”数填报。
4.基本建设经费: 指学校从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类项目的经费。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309类 “基本建设支出”数填报。
5. 科研经费: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科学技术支出安排的经费。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6类“科学技术支出”数填报。
6.其他: 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206 类“科学技术支出”以外的其他属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学校的经费。根据208 类“社会保障和就业”、210 类“医疗卫生”、219 类“援助其他地区支出”、221 类“住房保障支出”等科目数填报。
注意:高校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教育安排的教育经费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7.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
学校的支出。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8.地方教育附加: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经费。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10款 “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教育支出” 数填报。
9.彩票公益基金: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经费。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9类60款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数填报。
10.教育事业收入: 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学费:指学校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返还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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