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 ——从法律目的论的角度
——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一、背景知识介绍: (一)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派的主要派别之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学法学在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支配结构中发展起来,1为法学研究开创了又一全新的视角。它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注重社会公正,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推进法律改良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学派。
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各种矛盾激化,战争、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新的利益冲突严重。这时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初期提出的民主、法制理想的距离越来越大,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法律不得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法学也把法律问题与社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研究。因此,法社会控制学说即应运而生了。 (二)法律控制学说 1.达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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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代译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社会控制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harlesDarwin)的生物进化论。他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生物个体为了在大自然中继续生存下去,保持自己的物种不被消灭,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适应能力。适者生存、弱者灭亡、物竞天择、自然淘汰,这就是自然界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2由生物进化论发展出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是控制者,个人是被控制者。既然人具有动物习性,那么社会就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习性。否则,人人都存在着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结果难免会使整个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社会秩序因此而无法建立和维系。 2.爱德华·罗斯
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作为美国的一名社会学家,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3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一概念。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以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罗斯根据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所作的“自然秩序——人为秩序——之分,能够帮助我们区别社会运行的自发机制与人为机制,并依此视角来考察法律与社会控制的关联。罗斯指出,“于一代人的道德习惯不能成为下一代的本能,持续的控制是必要的”。4虽然,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有许多,如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像、社会价值观和伦理法则等等,但法律仍然是社会秩序大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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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达尔文.物种起源[M].周建人、叶笃庄、方宗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 7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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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中译本由华夏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译校者为秦志勇、毛永政和高佳等人,所依据的版本为Edward Alsworth Ross, SocialContro:l ASurvey of the Foundation ofOrder, New York: TheMacmillan Company, 1920. 4
3.罗斯科·庞德
作为美国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罗斯科·庞德受到了罗斯社会控制理论的较大影响。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他的学说中的核心理论。庞德一生著述颇多,《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是他担任法学院院长后所作的专题讲义,庞德学说的核心——法律与社会控制理论,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反映。
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从法律目的论的角度
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耶林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对人类社会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必须把利益、安全、正义均衡的放在心中。 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社会控制的任务就是有可能建立和保持这种均衡,而在发达的社会中法律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的工具。 (一)文明——社会控制——法律
1、三者的逻辑关系
庞德从推进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阐述法律与文明的关系,进
而提出法社会控制理论。文明是庞德探讨其法律观的逻辑起点,通过论述法律与文明的关系,他进一步推展其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和文明有着密切关联。文明可以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文明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则是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惟有通过科学的发展才能实现对外在自然界的控制,保证人类过富裕生活。而只有社会控制才能实现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对内在本性的支配,过去是,现在也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即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目的在于迫使他尽自己的本份,支持文明社会,并制止他从事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5“法律不仅是通向文明的工具,而且是文明的产物。”6
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的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要不断走向文明,就要进行社会控制。
人类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是什么?庞德从历史和社会现实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了回答。他开宗明义的讲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他进一步分析到,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几种控制手段是混用的和不加区分的,只是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它们各自居于不同的地位罢了。按照庞德的说法,在一个以血亲集团为社会单位的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只是在各个好战集团之间保持和平,大部分社会控制仍留到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体的伦理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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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09.
⑦⑩[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 年.第 140 页 ,第 153 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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