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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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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

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1]8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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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调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全面提升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调迁进入工业园区和成都市与周边市(州)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调迁要以产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有序调迁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调迁一批、保留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调迁对象与调迁方向

第四条 依据园区外企业用地、建设、环境及未来发展综合评估结果,筛选确定调迁企业。

第五条 调迁企业须符合产业政策,调迁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定位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500万元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调迁企业,应引导其进入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待企业扩大规模、达到用地标准后再按照相关政策供给土地自建厂房。 2 / 3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达不到单独供地条件且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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