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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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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惩戒。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情形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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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者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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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异议书 附件2:异议答复函 附件3:项目投诉书 附件4: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5: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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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异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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