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一条 因印章整合.样式变更.撤办业务.机构撤并.机构更名等原因正式停用的实物印章,相关文件生效之日或规定的业务印章失效之日为印章的停用日期;因印章损坏.印章遗失等原因正式停用的实物印章,损坏或遗失当日为印章的停用日期。
第四二条 正式停用的实物印章,应放置在保险柜或带锁的铁皮柜内妥善保管,不得与正常使用的业务印章混合存放。网点正式或暂时停用的业务印章,可以暂时放置在保险柜中,密码.钥匙双人分管,垂直交接,并及时上缴或上交。
第四三条 印章使用机构应登记《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记录印章的停用日期.停用人员.停用原因等相关信息。同时,使用机构应登记《业务印章使用登记簿》(附件9),对实物印章停用进行记录。
第四四条 正式停用的实物印章,严禁重新启用。发生实物印章遗失(丢失或被盗)情况,应立即对该印章做正式停用处理,并应登记《业务印章使用登记簿》,无论是否找回,均不得重新启用。
第5节 实物印章上缴与销毁
第四五条 实物印章使用机构应于印章正式停用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印章上缴。上缴时,应填写《业务印章上缴清单》(附件10)并留取印模。同时,上缴机构应登记《业务印章使用登记簿》,对实物印章上缴进行记录。印章上缴人员在上缴途中应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将印章安全交付接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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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级业务部门.自营网点原则上应在实物印章正式停用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业务印章上缴清单》,连同停用的实物印章上缴至同级会计与营运部门。会计与营运部门收到后,一个月内归集至执行销毁工作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
(2) 代理网点原则上应在实物印章正式停用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业务印章上缴清单》,连同停用的实物印章上缴至上级市县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上级市县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在收到代理网点上缴的实物印章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填写《业务印章上缴清单》,连同停用的实物印章上缴至银行同级会计与营运部门。同级会计与营运部门收到后,一个月内归集至执行销毁工作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
第四六条 各级机构会计与营运部门收到同级业务部门或下级机构上缴的实物印章后,应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的铁皮柜内妥善保管,不得与正常使用的业务印章混合存放。
第四七条 实物印章准备销毁前,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应编制《业务印章销毁清单》(附件11),并正式上报有权审批机构,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复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负责组织销毁。
(一)总行统一设计并刻制的实物印章,由总行批复同意后,一级分行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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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行统一设计.一级分行刻制的实物印章,由总行批复同意后,一级分行组织销毁;或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批复同意后,二级分行组织销毁。
(三)一级分行设计并刻制的实物印章,由一级分行批复同意后后,二级分行组织销毁。
(四)监管机构统一设计并刻制,发放给我行当地分支机构使用的实物印章,以及监管机构统一设计.要求我行当地分支机构自行刻制的实物印章,其收缴.销毁遵照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监管机构不收缴的,可由总行批复同意后,一级分行组织销毁;或由一级分行批复同意后,二级分行组织销毁。
第四八条 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定期组织正式停用实物印章的清理和销毁工作。
(一)印章销毁工作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或营运中心)牵头,同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现场参与,共同核验待销毁实物印章与销毁清单是否相符,核验无误后进行销毁工作。有关人员应现场监销,监督销毁质量,待销毁现场清理完毕后方可撤离,确保销毁工作干净.彻底.安全。
(二)实物印章销毁必须破坏章面,使其无法继续使用。 (三)实物印章销毁工作结束,所有参加人员应在《业务印章销毁清单》上签字证明,销毁清单档案由组织销毁的牵头部门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销毁机构应登记《业务印章销毁登记簿》(附件12),对实物印章销毁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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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级分行应定期汇总辖内销毁情况正式上报至总行备案,上报内容应包括销毁情况介绍.销毁现场图片以及《业务印章销毁清单》签字后扫描版本等。
第6节 业务戳记与个人名章管理
第四九条 业务戳记是指在办理各项金融业务过程中,加盖在票据.凭证等资料上,用于标记资料状态或表明业务状态的印记。
第五条 个人名章是指在办理各项金融业务过程中,加盖在票据.凭证等资料上,用于标记员工姓名的印记。不含作为预留印鉴管理的个人名章。
第五一条 业务戳记种类管理
(一)全国性业务戳记种类新增时,应由总行业务部门提出新增需求,提供申请的戳记样式(包括戳记的规格.内容.布局等),填写《业务戳记种类新增.变更.注销申请单》(附件13),提供戳记申请理由,经总行会计与营运部门审核并最终确定样式后,告知业务部门,由总行业务部门明确其使用规范并正式下发启用通知。
(二)区域性业务戳记种类新增时,应由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出新增需求,提供戳记样式(包括戳记的规格.内容.布局等),填写《业务戳记种类新增.变更.注销申请单》,提供戳记申请理由,报同级会计与营运部门。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审核并最终确定样式后,告知业务部门,由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明确其使用规范并正式下发启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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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已有业务戳记种类名称及用途保持不变,需要变更其样式.规格.内容.布局等方面时;或因终止办理业务.戳记种类整合等原因,需要注销业务戳记时,均应比照业务戳记种类新增流程处理。
第五二条 各级机构使用的业务戳记,可以由戳记的使用机构根据已有的戳记种类自行刻制。监管部门对业务戳记刻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各级机构使用的个人名章,可以由个人名章的使用机构自行刻制。
第五三条 各级使用机构应按照规定使用业务戳记,用戳位置应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不得错用.串用.滥用戳记,不得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用戳,不得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戳记,不得在无真实业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戳记。业务办理人员营业期间临时离柜,应及时收戳,妥善保管。业务戳记和个人名章仅限本人在办理业务时使用。
第五四条 各使用机构应妥善保管业务戳记,个人应妥善保管本人名章。
第五五条 停用的业务戳记和个人名章可由使用机构自行销毁处理。
第6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1节 电子印章种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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