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报告
谬论不是一开始就是谬论,它或许在刚开始的时候是以真理存在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它渐渐已不再适用,而渐渐成为一个错误的观点—谬论。而哲学是所有真理的集结,当这些真理不再实用的时候,我们应当对它进行适当批判,这样我们才能在时间的洗礼中,获得相对的真理(真理不是绝对的)。而马克思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大胆的批判了当时的哲学权威,让人们能对哲学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若说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我们就不得不对马克思以及马克思主义和当时写这本书的时代背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提到马克思,也许大家都对这个名字很熟悉,毕竟是他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诠释了所谓的公平,以及他用他的马克思主义为19世纪的中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现在人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但又有多少人真正明白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什么呢?自从《马克思理论哲学基础》开课以来,我们开始对其理论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但其实这样的“了解”也还未触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内涵,这也督促了我们去涉及更多马克思的著作。打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篇文章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看后思绪良久,既而沉思,又继续阅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完之后,觉得意味深重,复读之,真是意味难尽啊。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于1843年3月至9月底在克罗茨纳赫写下的一步篇幅巨大的未完成的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是马克思从新理念主义法律观转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一部重要的法学著作,马克思之所以写这部著作,是专门对黑格尔法律哲学进行分析和批判,是与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及其
演变历史进程密切相关的。
此时,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许多社会经济问题的出现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无法解释的,特别是通过林木盗窃法的研究和对摩塞尔地区农民生活状况的考察,使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的国家观、法律观和社会现实的矛盾,即在黑格尔看来,在人类历史上起支配作用的是精神力量、绝对观念。因此,国家、法律都应该受到理性规律的支配。但是,马克思看到,莱茵省议会的立法过程不是如此,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是土地所有者,森林所有者占了上风,立法者根本不是从理性出发立法,
从而在整个过程中,理性显得软弱无力、束手无策。于是,摆在马克思面前一个尖锐的问题:究竟是相信黑格尔的国家是理性的实现的论断,还是相信自己所观察到的生活的事实?这就促使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学说的怀疑和批判,进行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马克思从作为黑格尔的第子到清算黑格尔,标志着他早期法学思想转变的开端。但这需要一系列的准备工作。1842年初,马克思就为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中有关国家与法的观点着手制定过计划,当时他就明确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要害是对君主立宪制的赞扬。3月5日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说他想写一篇文章来批判黑格尔关于法的概念和政治概念,“主要内容是同君主立宪制作斗争。”[3]l843年初,普鲁土政府以《莱茵报》企图攻击国家制度,挑起对现有法定秩序的不满为由查封了该报。为了进行更有成效的斗争,马克思利用离开《莱茵报》在克罗茨纳赫小城居住期间,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探索。他不仅研究了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而且还密切地联系史料
研读了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在内的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著作,并且做了大量的摘录,装订成五个笔记本,题为“克罗茨纳赫笔记”。
另外,马克思还认真地阅读了费尔巴哈的著作,他发现费尔巴哈的理论与黑格尔对待法的唯心主义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是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必不可少的理论武器。同时,马克思还认识到费尔巴哈世界观和方法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他说:“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过多强调自然而过少强调政治”。[4]可见,马克思已经不能满足于象费尔巴哈那样批判黑格尔,而是清楚地认识到作为认识论的辩证法的珍贵,并试图“解除它在黑格尔那里所具有的神秘外壳。”[5]汲取他思想中的合理“内核”,从而为科学的、辩证的法学方法论提供理论探索的经验。这样,马克思就不仅超过了黑格尔的学说,也超过了费尔巴哈的哲学,才使他有能力开始进行批判黑格尔的伟大工程。
1843年夏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其中包括手稿三十九张,每张手稿上均有马克思标上的罗马数字。第一张没有保留下来。手稿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第261—313节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批判。这几节是黑格尔阐述国家问题一章中的一部分。马克思的手稿当时没有正式发表,直到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才第一次用原文(德文)并冠以现在的书名正式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几乎是逐节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有关国家的论述,其中否定的方面显得比较突出。但不久以后.即1843年至1844年初,马克思又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指出:“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
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不但是对现代国家相对同它联系着的现实的批判性分析,而且是对到目前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最彻底的否定”。[6]可见,马克思在此已经不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所追求的,就是已经完成的半封建式的普鲁土王国了。而把它看作是德国资产阶级关于“现代国家”的抽象阐述,指出这种阐述虽然与德国资产阶级的现有发展有联系,但它所设计的现代国家对德国来说还是“彼岸”,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也是对德国未来资产阶级国家的批判。搞清这一点,对我们正确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尤其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历史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提出市民社会决定法的论断。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宇宙精神的表现,是决定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因素。由此出发,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归属于国家的概念领域。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其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窄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家是“普通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因而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7]所以,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的。
马克思针对黑格尔上述有关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分析指出,黑格尔的这些观点是“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主义之大成。”[8]因此,解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