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总体信贷策略
确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积极支持类领域。信贷投放基本原则是提高层级、落实抵押。
鉴于我国文化产业园区数量众多,园区影响力、入园企业数量与品质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异较大,部分园区经营亏损。我行应优选经国家各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入园企业形成配套产业链、总产值和盈利情况良好的的客户予以支持。 三、行业项目准入标准
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批准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对省级文化相关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一般应落实知名文化企业入驻意向,且所在地区应有适合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企业、人才等方面的良好基础,产业集聚效应明显。 (二)承贷主体具有与项目投资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主要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类似园区的成功运营管理经验或相关文化产业从业经验,项目预期有稳定收入,企业及项目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三)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合法合规。 (四)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
(五)必须落实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等抵押。 四、行业风险控制要点
(一)不介入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当地文化市场不发达、缺少龙头企业、文化产业收入占比较低的园区基地。
(二)落实收入账户监管,园区经营收入应按融资比例进入该账户,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第八章 住宿行业信贷政策 一、行业信贷政策范围
本政策所称住宿行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和其他住宿服务。 二、行业总体信贷策略
确定住宿业为我行信贷适度支持类行业。总体信贷原则是:优选客户及物业、控制现金流及抵押物、匹配融资品种及期限,原则上禁止介入高档旅游饭店。
受商务及旅游消费拉动,酒店业市场空间较大,我国星级酒店投资稳步增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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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酒店快速扩张。但住宿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新建酒店投资量大、回收期长,市场风险较高。
我行应重点支持商务旅游中心城市具有品牌优势的经济型饭店,原则上严禁介入高星级旅游饭店,逐步退出一般社会旅馆。重点投向已建成酒店的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及装修改造贷款,从严控制对新建酒店的项目贷款,限制对市场总体供过于求、入住率低、或饭店建设标准与当地经济不符的地区住宿业投入。审慎评估酒店现金流,提高抵押率要求,防范信贷风险。 三、国家产业政策
(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星级,星级标志有效期三年。根据饭店必备条件、设施设备、运营质量、服务质量和运营规范要求等,分为五个级别: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二)加强节能环保,创建绿色饭店。采用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各种用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引导顾客节能、环保、健康消费、绿色消费。 (三)优化行业结构。大力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化经营,大力发展经济型酒店,加快促进住宿业转型升级,提高行业集中度。 四、行业项目准入标准 (一)新建扩建酒店项目标准
对以住宿业客户作为承贷主体的新建扩建酒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经营规范,综合实力与项目规模匹配,不存在参与民间借贷或过度扩张情况;已投入运营星级酒店近两年平均客房出租率不低于60%,每间客房日平均收入(RevPAR)不低于当地同星级酒店平均水平。经济型酒店限于中国著名经济型酒店集团,且近两年平均客房出租率不低于85%。
2.四星级(含)以上酒店,且与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签订了长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中国著名经济型酒店集团直营店。
3.项目立项、用地、四证等手续合法合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及规模符合当地市场需求及容量。
4.能落实已建成物业或本项目资产抵押,落实已投入运营酒店资金收入账户监管。 5.规划建设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健康为理念,符合绿色饭店的导向。 (二)已建成酒店项目标准
对于已建成酒店的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及并购贷款等,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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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经营规范,财务状况正常,综合偿债能力强,不存在参与民间借贷或过度投资扩张等情况。
2.四星级(含)以上酒店或中国著名经济型酒店集团直营店。
3.星级酒店近两年平均客房出租率不低于60%,每间客房日平均收入(RevPAR)不低于当地同星级酒店平均水平。经济型酒店近两年平均出租率不低于85%。 4.落实已建成物业抵押及资金收入账户监管。
(三)对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贷主体的新建、扩建酒店项目,执行我行对商用房开发贷款政策。
五、行业风险控制要点
(一)防范股东整体经营及资金风险。加强对股东背景及关联企业资金运作审核,防范因股东参与高利贷、过度扩张投资等影响我行资金安全。
(二)控制贷款期限,落实分期还款。对住宿业客户的项目贷款及特定资产支持融资,应根据其现金流特点,合理控制贷款期限,落实分期还款。还款安排要与饭店的景气周期相匹配,避免在景气期投入、萧条期收贷的情况。
(三)加强抵押物动态评估管理。住宿业贷款应落实合法有效的房产抵押,对抵押物定期动态评估,一旦发现抵押率不足的,必须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或者增加抵押物。 (四)切实落实收入账户监管。我行融资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监管账户,经营收入按融资比例归集该账户,并根据企业现金流量监管情况调整我行信贷策略。
(五)加强对区域饭店供求及经营景气的监控,防范因饭店市场供过于求,酒店经营亏损或投资回收期过长等引发的风险。
第九章 交通运输行业信贷政策 第一节 交通运输行业总体信贷政策 一、行业信贷政策范围
本政策所称“交通运输行业”包括公路行业、铁路行业和航运行业。 二、行业总体信贷策略
我行交通运输行业的总体信贷原则是:行业适度支持,筛选优质项目,锁定还款来源,总量予以控制。
第二节 公路行业信贷政策 一、行业信贷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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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贷政策所称“公路行业”是指公路管理与养护业,包括从事公路及公路桥梁、隧道等投资建设、收费、养护与管理等活动(不含城市内道路、桥梁、隧道的管理和养护活动)的政府机关、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 二、行业总体信贷策略
确定统贷统还高速公路领域为我行适度支持类领域,其它公路领域为维持类领域。行业总体信贷原则是:控制总量,严格准入,防范风险。 三、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一)加快高速公路网建设。积极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公路、尤其是西部地区干线公路建设;支持纳入国家区域发展规划、对加强省际、区域和城际联系具有重要意义的公路建设。
(二)公路建设资质要求。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四、行业信贷准入标准
新增公路项目贷款原则上仅限于高速公路,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项目环评、用地等手续齐全合规,并经有权部门核准。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且须与银行贷款同比例到位。
(三)借款人仅限于有自主偿还能力、自负盈亏的承贷主体,且原则上不介入由各省级、地市级政府交通、投资主管部门及其成立的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承贷的公路项目。 (四)项目贷款还贷有保障。
(五)项目贷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年限。 五、行业信贷管理要求 (一)严控公路行业新增贷款
严格控制对公路行业的新增贷款。不得对不收费公路发放贷款;不得对涉及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收益权转让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对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控股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二)加强到期贷款收回管理
到期贷款须及时收回。其中,一级及以下公路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三)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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